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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面临普遍的腐败问题。通过调查老挝国立大学师生的腐败感知及其对老挝反腐败成效的感知,可以对老挝腐败状况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也能为老挝反腐败成效提供来自老挝特定群体的的评估。本论文采用定量和整体抽样的方法,运用统计描述性数据分析,共抽取155名受访者,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初级管理人员及学术界人士。调研问卷发现,受调查者认为老挝较为常见的腐败现象是庇护、剽窃和滥用职权、优待、欺诈,部分认为的腐败手段是金钱和非金钱形式的贿赂,大都不同意优亲厚友等基于个人联系的行为是腐败。从国家反腐败立法的实施情况看,受调查者大都认为老挝反腐败立法是合适的,老挝反腐败有效性的问题在于相关立法的统一性及其是否全面实施,以及实施的透明程度。
结果发现,受访者理解并同意,受访者部分地知道腐败现象是研究不端行为,被认为是学术界的普遍做法;所有类型和形式的贿赂,由一部分文化解释为礼物而不是贿赂,通常礼物低于50美元,偏袒,公共资源分配不当,作弊,不道德的采购,回扣,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Clientelism,滥用私有财产,裙带关系和道德以及性行为不端,被视为腐败正常化,难以确定。通过手段分析,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老挝国立大学的腐败现象是赞助,抄袭和勒索(滥用权力和优惠待遇)3.82和欺诈,3.46,而大量受访者部分同意研究不端行为,3.35,所有类型和形式的贿赂,偏袒和公共资源的错误分配,3.11,作弊和不道德的采购,3.07,回扣,勒索和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2.90,庇护主义和滥用私有财产,2.89,裙带关系,2.78,伦理学和性行为不端,2.68,而受访者不同意关于任人唯亲的腐败现象以及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财产的管理不善,2.32。
腐败手段虽然是贿赂,但部分被视为腐败现象,因为受访者不相信50美元以下的礼品被视为贿赂。事实上,礼物被认为是尊重教师,管理者和学生的共同实践的文化价值,以及互惠(交换恩惠),这些不会使普通的腐败行为正常化,而个人关系被认为是最不常见的腐败手段。欺诈性文件声称(欺诈),亲属关系和回扣部分被称为腐败手段。因此,对表4.2.2的分析表明,大多数受访者部分同意腐败手段是货币,非货币被视为所有类型的贿赂,互惠,交换恩惠,欺诈性文件,货币,通常占百分比回扣,亲属关系的合同总价值分别为3.35,3.11,2.90,2.89和2.68,但他们不同意将个人关系视为腐败手段。
腐败的地点主要出现在学术过程中(成绩,学生的额外时间),而人们认为,教师招聘和晋升贿赂,裙带关系,对恩惠和转交的期望被认为是最不常见的腐败行为。腐败的另一个地方:毕业(礼品,请愿,宴会)研究欺诈,高等教育入学决定(大学入学)的机会,自2006年以来已从大学入学教师的大学权利政策中删除,而医疗保健:时间对于客户/消费者(患者),贪污,许可和认证的补助(提供服务低于既定标准(必须支付),证书(文凭工厂,转移学分,假文凭)已在腐败现场找到老挝国立大学作为大多数受访者,老挝国立大学的检查官员同意学术过程,成绩,学生的额外时间,被认为是高等教育机构的腐败场所,同时他们不同意教师招聘和晋升贿赂,裙带关系,对恩惠的期望,被忽视,被视为腐败的地方。大量受访者部分同意以下陈述被视为腐败的地点:毕业(礼品,请愿,宴会等),3.35,研究(欺诈),3.11,获得高等教育录取决定(大学入学),3.07,医疗保健:时间到客户/消费者(患者),3.07。
他们同意的腐败相互作用是财政援助欺诈,外国人,资金,学生经济援助,补助金,非营利地位,税收被认为是众所周知的腐败互动,而违约(学生事务)被认为是最少互动腐败行为。学术实践的共同点(部分称为腐败活动的相互作用)是偏见结果,教育贷款,医疗欺诈,各种贿赂,不当行为,低薪和免费服务以及不公平待遇,晋升,解雇(教师管理)的研究,其中在此期间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表4.2.4的分析中,发现受访者同意的腐败相互作用是经济援助欺诈,外国人,3.90和资金,学生资助,补助金,非营利地位税,3.82而他们不同意违反合同(学生事务)。受访者部分同意腐败的相互作用是各种贿赂,不当行为,低薪和免费服务(在教师层面),2.68和不公平待遇,晋升,解雇(在教师管理),2.89。
对现有的反腐败规则,法规或法律的分析被认为是老挝国立大学的合适法规或法律,明确和可管理的法规或法律,满足老挝国立大学的需要,老挝国立大学的可实施的扩展和涵盖所有类型反腐败的法律行为,同时部分评估其有效执行的统一性;适用的情况和执行反腐败法规和法律的条件;传播法律;立法权力下放反腐执行的细节;各级都可以采用明确和可执行的指导方针。因此,表4.2.5的分析结果表明,受访者同意反腐败的法规和法律明确,易于管理,3.90和反腐败立法适合老挝国立大学的需要,3.93,立法满足了老挝国立大学的需求,3.70,根据现行的反腐败法律,在老挝国立大学实施的程度,3.56,各类反腐败法律行为的覆盖能力,3.45虽然他们部分同意现行立法的有效性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反腐败,3.30,实施反腐败法规和法律的情况和条件的适当性,3.35,反腐败法的传播,3.30,立法反腐败可以扩展到统一实施,3.39,以及立法和反腐败实施权力下放的细节,3.28。
对执法问题的评估表明,反腐败的执行与实施反腐败的权力的统一被认为是有问题的问题,而反腐败的法律实施的透明度,反腐败法的执行权力下放,法律传播,限制反腐败资源,理解反腐败法律官员,有关方面的证据和参与反腐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腐败沟通沟通;反腐败法律的明确性只是部分有效。因此,分析表4.2.6。表明反腐败的问题是,受访者同意实施反腐败的统一,3.57,执行反腐败法律的权力,3.53,而他们部分同意反腐败法律实施的透明度,3.40,权力下放反腐败法的实施,3.32,反腐败的法律传播,3.21,反腐败资源的限制,3.12,有关方面关于反腐败的证据和参与,3.05,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沟通关于反腐败实施的沟通,2.96和反腐败法的澄清,2.79。
通过分析反腐败实施面临的挑战,控制和应用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注意反腐败法的实施差距;检查反腐败监测和评估;官员对反腐败实施的权力;与有权力者合法执法,到2020年对反腐败国家目标的承诺,情况和条件不执行反腐败执法;官员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避免反腐败执法的冲突和利益;反腐败法的实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反腐败的权力下放制度;没有系统地实施个人财产申报,反腐败法律法规在实际情况下不可用,对反腐败法执行的低效率和无知被认为是中等腐败程度。从表4.2.7的分析。关于反腐败执法的挑战发现,受访者同意控制和应用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3.61虽然他们只是部分同意关注反腐败法的实施,3.39,反检查-破坏监测和评估,3.37,反腐败实施官员的权力,3.34,与权力人员一起执法,3.33,到2020年实现反腐败国家目标的承诺,3.31,情况和条件不提供反腐败法实施,3.21,官员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3.18,避免反腐败法实施的冲突和利益,3.12,国家反腐败标准的实施,3.08,反腐败法的实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2.99,反腐败的分散制度,2.93,个人财产申报没有系统地实施,2.92,反腐败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实际情况,2.84,以及对反腐败法实施的无效和无知,2.82。
95的自信水平或0.05的误差,性别,年龄,教育和地位与现象,手段,地点,互动,法律反腐败的有效性,问题和反腐败的挑战之间存在显着的相关性在老挝国立大学,除了性和互动之外,它们之间没有显着的相关性。
结果发现,受访者理解并同意,受访者部分地知道腐败现象是研究不端行为,被认为是学术界的普遍做法;所有类型和形式的贿赂,由一部分文化解释为礼物而不是贿赂,通常礼物低于50美元,偏袒,公共资源分配不当,作弊,不道德的采购,回扣,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Clientelism,滥用私有财产,裙带关系和道德以及性行为不端,被视为腐败正常化,难以确定。通过手段分析,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老挝国立大学的腐败现象是赞助,抄袭和勒索(滥用权力和优惠待遇)3.82和欺诈,3.46,而大量受访者部分同意研究不端行为,3.35,所有类型和形式的贿赂,偏袒和公共资源的错误分配,3.11,作弊和不道德的采购,3.07,回扣,勒索和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2.90,庇护主义和滥用私有财产,2.89,裙带关系,2.78,伦理学和性行为不端,2.68,而受访者不同意关于任人唯亲的腐败现象以及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财产的管理不善,2.32。
腐败手段虽然是贿赂,但部分被视为腐败现象,因为受访者不相信50美元以下的礼品被视为贿赂。事实上,礼物被认为是尊重教师,管理者和学生的共同实践的文化价值,以及互惠(交换恩惠),这些不会使普通的腐败行为正常化,而个人关系被认为是最不常见的腐败手段。欺诈性文件声称(欺诈),亲属关系和回扣部分被称为腐败手段。因此,对表4.2.2的分析表明,大多数受访者部分同意腐败手段是货币,非货币被视为所有类型的贿赂,互惠,交换恩惠,欺诈性文件,货币,通常占百分比回扣,亲属关系的合同总价值分别为3.35,3.11,2.90,2.89和2.68,但他们不同意将个人关系视为腐败手段。
腐败的地点主要出现在学术过程中(成绩,学生的额外时间),而人们认为,教师招聘和晋升贿赂,裙带关系,对恩惠和转交的期望被认为是最不常见的腐败行为。腐败的另一个地方:毕业(礼品,请愿,宴会)研究欺诈,高等教育入学决定(大学入学)的机会,自2006年以来已从大学入学教师的大学权利政策中删除,而医疗保健:时间对于客户/消费者(患者),贪污,许可和认证的补助(提供服务低于既定标准(必须支付),证书(文凭工厂,转移学分,假文凭)已在腐败现场找到老挝国立大学作为大多数受访者,老挝国立大学的检查官员同意学术过程,成绩,学生的额外时间,被认为是高等教育机构的腐败场所,同时他们不同意教师招聘和晋升贿赂,裙带关系,对恩惠的期望,被忽视,被视为腐败的地方。大量受访者部分同意以下陈述被视为腐败的地点:毕业(礼品,请愿,宴会等),3.35,研究(欺诈),3.11,获得高等教育录取决定(大学入学),3.07,医疗保健:时间到客户/消费者(患者),3.07。
他们同意的腐败相互作用是财政援助欺诈,外国人,资金,学生经济援助,补助金,非营利地位,税收被认为是众所周知的腐败互动,而违约(学生事务)被认为是最少互动腐败行为。学术实践的共同点(部分称为腐败活动的相互作用)是偏见结果,教育贷款,医疗欺诈,各种贿赂,不当行为,低薪和免费服务以及不公平待遇,晋升,解雇(教师管理)的研究,其中在此期间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表4.2.4的分析中,发现受访者同意的腐败相互作用是经济援助欺诈,外国人,3.90和资金,学生资助,补助金,非营利地位税,3.82而他们不同意违反合同(学生事务)。受访者部分同意腐败的相互作用是各种贿赂,不当行为,低薪和免费服务(在教师层面),2.68和不公平待遇,晋升,解雇(在教师管理),2.89。
对现有的反腐败规则,法规或法律的分析被认为是老挝国立大学的合适法规或法律,明确和可管理的法规或法律,满足老挝国立大学的需要,老挝国立大学的可实施的扩展和涵盖所有类型反腐败的法律行为,同时部分评估其有效执行的统一性;适用的情况和执行反腐败法规和法律的条件;传播法律;立法权力下放反腐执行的细节;各级都可以采用明确和可执行的指导方针。因此,表4.2.5的分析结果表明,受访者同意反腐败的法规和法律明确,易于管理,3.90和反腐败立法适合老挝国立大学的需要,3.93,立法满足了老挝国立大学的需求,3.70,根据现行的反腐败法律,在老挝国立大学实施的程度,3.56,各类反腐败法律行为的覆盖能力,3.45虽然他们部分同意现行立法的有效性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反腐败,3.30,实施反腐败法规和法律的情况和条件的适当性,3.35,反腐败法的传播,3.30,立法反腐败可以扩展到统一实施,3.39,以及立法和反腐败实施权力下放的细节,3.28。
对执法问题的评估表明,反腐败的执行与实施反腐败的权力的统一被认为是有问题的问题,而反腐败的法律实施的透明度,反腐败法的执行权力下放,法律传播,限制反腐败资源,理解反腐败法律官员,有关方面的证据和参与反腐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腐败沟通沟通;反腐败法律的明确性只是部分有效。因此,分析表4.2.6。表明反腐败的问题是,受访者同意实施反腐败的统一,3.57,执行反腐败法律的权力,3.53,而他们部分同意反腐败法律实施的透明度,3.40,权力下放反腐败法的实施,3.32,反腐败的法律传播,3.21,反腐败资源的限制,3.12,有关方面关于反腐败的证据和参与,3.05,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沟通关于反腐败实施的沟通,2.96和反腐败法的澄清,2.79。
通过分析反腐败实施面临的挑战,控制和应用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注意反腐败法的实施差距;检查反腐败监测和评估;官员对反腐败实施的权力;与有权力者合法执法,到2020年对反腐败国家目标的承诺,情况和条件不执行反腐败执法;官员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避免反腐败执法的冲突和利益;反腐败法的实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反腐败的权力下放制度;没有系统地实施个人财产申报,反腐败法律法规在实际情况下不可用,对反腐败法执行的低效率和无知被认为是中等腐败程度。从表4.2.7的分析。关于反腐败执法的挑战发现,受访者同意控制和应用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3.61虽然他们只是部分同意关注反腐败法的实施,3.39,反检查-破坏监测和评估,3.37,反腐败实施官员的权力,3.34,与权力人员一起执法,3.33,到2020年实现反腐败国家目标的承诺,3.31,情况和条件不提供反腐败法实施,3.21,官员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3.18,避免反腐败法实施的冲突和利益,3.12,国家反腐败标准的实施,3.08,反腐败法的实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2.99,反腐败的分散制度,2.93,个人财产申报没有系统地实施,2.92,反腐败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实际情况,2.84,以及对反腐败法实施的无效和无知,2.82。
95的自信水平或0.05的误差,性别,年龄,教育和地位与现象,手段,地点,互动,法律反腐败的有效性,问题和反腐败的挑战之间存在显着的相关性在老挝国立大学,除了性和互动之外,它们之间没有显着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