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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实体经济密不可分,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经济的提档升级,需要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资源优化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私募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参与其中,已经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mechanism)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投资活动中获得越来越多的运用。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法律环境、整体规模和运作水平,都有很大提升和改进的空间。与市场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私募基金在立法、监管、司法方面较为滞后,尚未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过去十余年里,私募基金一直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案例层出不穷,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涌现,使得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何为对赌协议?其存在的经济、社会背景是什么?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在实际运用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何应对其法律风险?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本文尝试从上述问题出发,对私募股权基金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厘清了私募股权基金和对赌协议的相关概念,在着重分析了对赌协议存在的价值和协议常见内容后认为,对赌协议通过一系列的机制设计,以企业实际运营的效果来调整企业估值,有利于协调企业管理层与私募股权基金等财务投资者之间利益,解决双方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方面的问题。随后,本文在全面分析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后发现,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复杂而多重,是具有激励和保值效应的射幸合同。本文进一步从对赌协议的实际运用出发,详细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对赌协议投资的经典案例,并从目标选择、控制权等方面总结了对赌协议在实际运用中的基本原则。最后,本文深入分析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运用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审查、离岸公司监管、股权转让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并从可转换证券、终止条款、企业上市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