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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直接针对罪犯身体乃至生命的羞辱刑几乎绝迹,其他一些相对温和的羞辱刑,比如吉门特拉所遭受的挂牌示众,却仍然被不少法官所钟爱
偷窃信件,挂牌示众
从19岁开始,肖恩·吉门特拉(Shawn Gementera)就已成为旧金山警察局的常客,先后多次因无证驾驶、故意伤害等罪名被捕。不过和很多不良少年一样,吉门特拉总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虽然屡屡触犯法律,他却从来都没有蹲过监狱,只是不断徘徊于吊销执照、缓刑考察之中。
2001年5月,吉门特拉和同伴一起,不知是出于恶作剧还是另有企图,从他人的信箱中偷走邮件。由于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吉门特拉无可逃避,很爽快地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协议。根据联邦刑法条文,吉门特拉可被处以2-8个月的监禁;如果考虑其前科和品行,合理的科刑大概会接近8个月。不过在具体量刑时,主审法官却“大发慈悲”,只判处2个月监禁,外加3年缓刑。但是吉门特拉却很难高兴起来,因为作为缓刑的条件之一,法官要求他从事1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具体形式却有些匪夷所思:他必须站在当地一家邮局门口,身上挂着一个大牌子,上书几个大字——“我偷窃信件,这就是我的下场”。
毫无疑问,吉门特拉不愿如此当众出丑。于是他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量刑,尤其是取消挂牌子示众的环节。在和双方律师沟通之后,法官作出调整,将吉门特拉的“社区服务”内容修改为:第一,站在邮局“遗失信件招领处”,观察前来寻找信件的人,体会他们的心情;第二,向所偷信件的当事人写信道歉;第三,到当地学校进行忏悔演讲;第四,在一个有安全保障的邮局门口,身挂“我偷窃信件,这就是我的下场”的牌子,示众8个小时。
经此一修改,法官似乎已经作出明显让步,至少其目的不再是纯粹羞辱被告人,而是加入更多的教育成分。但是即便如此,面对挂牌示众这种不伦不类的刑罚,吉门特拉还是无法接受,因此便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以羞代刑,此道不孤
按照公认的刑法原则,对刑种的选择和适用一般需要符合三个目的:一是要有效预防被告人再犯罪,二是要保护公众在未来免受被告人的犯罪侵害,三是要尽可能给予被告人合适的教育、改造、培训和保护,以促进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换句话说,刑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被告人,而在于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拯救被告人。
正是因此,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纯粹以惩罚为目的的刑种或刑罚执行方式已经逐步走向消亡。以死刑为例,虽然剥夺生命可能具备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的价值基础,但是在世界各国司法史上,相当一段时期内,死刑犯几乎都是被当众处死,比如中世纪欧洲宗教法庭的火焚、大革命中法国巴黎的断头台、中国封建时代的菜市口处斩等,就是其中典型。不过到今天,尽管对于应否取消死刑在不少国家尚有争议,但是在死刑执行方式上,除少数几个伊斯兰国家外,各国已经基本废除当众处死的做法。毕竟,赤裸裸地宣扬杀戮似乎并不符合刑罚的上述目的,而仅仅是施加给罪犯更大的耻辱,体现国家力量的血腥性和报复性。
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曾广泛适用的诸多刑种,比如枷刑(手、足或颈上施以枷锁)、口钳(舌头上施以夹钳)、黥型(面部烙印)等,因为包含过多的羞辱成分和惩罚色彩,已经纷纷淡出人们的视野。以至到今天,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高度依赖于监禁和缓刑对付罪犯。即便偶有鞭刑(新加坡)、石刑(伊朗)等传统刑种存在,也几乎招致世界各国的一致批评。在主要的人权国际公约中,反对酷刑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像美国那样将“禁止残酷和反常的刑罚”直接写入宪法者,在国际社会也不少见。
然而吊诡之处在于,尽管直接针对罪犯身体乃至生命的羞辱刑几乎绝迹,其他一些相对温和的羞辱刑,比如吉门特拉所遭受的挂牌示众,却仍然被不少法官所钟爱。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因为缺乏周密而细致的成文法对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进行规范,法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总能出其不意地作出一些看起来“离经叛道”的判决。以美国为例,联邦法院系统其实一向比较节制,吉门特拉案件虽说不是空前绝后,但也说得上是屈指可数。不过在州司法系统,尤其是法官专业化层次较低的治安法院,类似“以羞代刑”的判决,其实从来都不罕见。
一种是针对性犯罪被告人的羞辱刑。比如在密苏里州堪萨斯城,法官命令将男性嫖客的姓名和照片在地方电视台上公布。在加州旧金山,嫖客们被强制参加一个“嫖客学校”,主讲“教师”却是以前的妓女,授课内容也以妓女的悲惨生活为主。在佛罗里达和俄勒冈,有法官要求非暴力性犯罪——如嫖妓、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的被告人在自家门前贴上明文警告,比如“虐童犯在此,未成年人勿近!”
另一种是针对酒后驾车者的羞辱措施。在纽约、德州等地方,都有法官判决酒驾犯在汽车尾部粘贴一个“酒驾犯”标志。一些酒驾犯被法官要求定期参加教会弥撒活动。在德州达拉斯,一名因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罪犯,虽然总共只需入狱服刑180天,但法官却将其划分为18段:在10年里面,每当受害人生日时,以及圣诞节期间,他都必须入狱9天,而且还得不断写信给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还有就是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羞辱刑。比如在俄亥俄州,两名青少年在圣诞节前夜闯入当地教堂,将耶稣雕像的面部捣烂。法官判决他们用一辆驴车运送一尊新的雕像去教堂,而且必须从中心大街慢慢走过,还得挂起一个牌子,写明“我们为自己蠢驴一样的行为道歉”。另有一名未成年犯被控乱扔石块导致他人一眼失明,法官判决他随时佩戴一只眼罩,只有在睡觉时才能取下。
另有一些判决则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比如一名被告被控盗窃一块49美元的排骨,法官判决他在法院大楼前的台阶上发表一番“自我批评演讲”,其内容必须先经法官审核批准。在首都华盛顿特区,一名违反捐款法律的说客被法官判决手写一份悔罪书,寄给华府注册的大概2000名政治说客。一名妇女因持毒获罪,法官判决她在闹市区挂牌示众,上书“我因非法持有可卡因被捕”。
最为离奇的可能要数以下两个案件:
在田纳西州孟菲斯,一个入室盗窃犯获得的惩罚是:受害人将在执法官员陪同下,突然闯入被告人的家中,随意拿走任何价值相当的物品。法官的理由是:“让你尝尝财物失窃的滋味。”
在德州休斯顿,一对夫妻因贪污25万美元公款被定罪,法官判决他们在接下来6年间,每年入狱服刑1个月,并在房屋前张挂“贪污犯”标志。不仅如此,在6年间的每一个周末——老公在周六,老婆在周日,夫妻两人都得站在市区的繁忙路口,手举一张大牌子,上书“我是一个贼。我从哈里斯县刑事被害人基金中盗窃25万美元。姓名XX”。每周的挂牌示众至少持续5个小时,而且罪犯还必须来回走动。
羞辱=改造?
一个稍显奇怪的现象是,尽管美国各州法院经常作出上述羞辱性判决,但却少有被告人像吉门特拉那样,正儿八经地提起上诉,挑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原因之一在于,一些法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往往会征求被告人自己的意见,让其自由选择入狱还是羞辱性惩罚。比如同样在德州,一名父亲被控虐待孩子,法官给他两个选项:一是入狱呆30个晚上,二是在自家狗棚里住一个月——因为他当初就是这样虐待儿子。又如在佐治亚州,一名吸毒后危险驾驶的被告人获刑7年,法官给他的选择是:要么入狱呆7年,要么接受部分缓刑,但是得买一个棺材放在家里,以随时提醒自己吸毒的危害。
毫无意外,当被告人面临入狱还是羞辱的选择的时候,少有人会选择入狱。毕竟在大多数人看来,两害相权取其轻,监狱似乎总是一个更为恐怖的地方。更何况,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审判和入狱服刑,对于被告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羞辱,是一场“贬黜人格的典礼”。既然终归不能逃脱羞辱,那也不在乎多被羞辱几次,反正也可换得更多人身自由。不过一旦自愿选择羞辱,根据普通法的惯例,被告人一般就不能提起上诉。
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即便被告人提起上诉,根据有关案例来看,可能也很难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比如在吉门特拉案件中,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就最终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确认一审法官判处的挂牌示众并无不妥。三名上诉法官还洋洋洒洒写出一篇长达数十页的判决,旁征博引,论述羞辱性惩罚的合法性。
上诉法官们首先认为,挂牌示众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羞辱人格,而是为了改造被告人并预防再犯。换句话说,羞辱本身并非羞辱刑的目的,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羞辱促使被告人洗心革面,同时警告其他可能触犯刑律者。法官们特别指出,鉴于吉门特拉的一系列前科,以及偷窃信件行为表面上的非暴力和恶作剧性质,不管是短期监禁还是口头训诫,都很难让他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反之,只有让他亲自站在邮局门口,近距离观察遗失信件者的焦虑和无助,体会人们对邮政系统的依赖和信任,同时感受他人对窃信者的反感和憎恶,才能有效激发其内心的反省,从而达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刑罚目的。
三名上诉法官坦然承认,挂牌示众肯定具有羞辱成分。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几乎任何一种刑事处罚都带有羞辱色彩。而且在相当程度上,羞辱本来就是刑罚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国家的刑罚体系,都会或多或少借助羞辱来给予犯罪人悔改的压力,同时警告其他社会成员。换句话说,对于被告人的羞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只不过要把握好尺度问题,既要与罪行成比例,也不能仅仅为羞辱而羞辱。
必须承认,对于羞辱刑在促进罪犯悔改方面的实际效果,迄今尚没有任何可信的数据予以佐证。这也正是不少人反对羞辱刑的理由。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羞辱刑的替代措施,监禁刑的改造效果已经被一再证明不太可靠。比如美国2002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在1994年刑满释放的30万名罪犯当中,67.5%的人已经再次犯罪。如此之高的出狱再犯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羞辱刑的正当性,但是至少可以促使法官们认真考虑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更何况在经济危机背景下,相比监禁刑的高昂成本,羞辱刑显然更具比较优势。
不仅如此,对于一些州法官来说,判处羞辱刑还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不同于联邦法官们,不少州法官需要争取选票,因而往往会故意迎合选民的情绪。对于一些非暴力轻罪案件,选民可能根本不在乎是否将被告人送进监狱。反之,如果法官能够出其不意作出一些无伤大雅但又颇具意味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选民追逐的热门话题。在这个“眼球政治”时代,能够成功抓住选民的注意力,基本上就意味着选票。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休斯顿北区国会议员泰德·普伊(Ted Poe)。他从1981年开始担任州法官,一向以离经叛道的判决闻名,包括要求被告人挂牌示众、当众忏悔等。其行为虽然在司法界颇有争议,但在选民中却广受欢迎。普伊于2004年当选国会议员,并在2006年、2008年的选举中轻松连任。
责任编辑:刘潇潇
偷窃信件,挂牌示众
从19岁开始,肖恩·吉门特拉(Shawn Gementera)就已成为旧金山警察局的常客,先后多次因无证驾驶、故意伤害等罪名被捕。不过和很多不良少年一样,吉门特拉总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虽然屡屡触犯法律,他却从来都没有蹲过监狱,只是不断徘徊于吊销执照、缓刑考察之中。
2001年5月,吉门特拉和同伴一起,不知是出于恶作剧还是另有企图,从他人的信箱中偷走邮件。由于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吉门特拉无可逃避,很爽快地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协议。根据联邦刑法条文,吉门特拉可被处以2-8个月的监禁;如果考虑其前科和品行,合理的科刑大概会接近8个月。不过在具体量刑时,主审法官却“大发慈悲”,只判处2个月监禁,外加3年缓刑。但是吉门特拉却很难高兴起来,因为作为缓刑的条件之一,法官要求他从事1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具体形式却有些匪夷所思:他必须站在当地一家邮局门口,身上挂着一个大牌子,上书几个大字——“我偷窃信件,这就是我的下场”。
毫无疑问,吉门特拉不愿如此当众出丑。于是他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量刑,尤其是取消挂牌子示众的环节。在和双方律师沟通之后,法官作出调整,将吉门特拉的“社区服务”内容修改为:第一,站在邮局“遗失信件招领处”,观察前来寻找信件的人,体会他们的心情;第二,向所偷信件的当事人写信道歉;第三,到当地学校进行忏悔演讲;第四,在一个有安全保障的邮局门口,身挂“我偷窃信件,这就是我的下场”的牌子,示众8个小时。
经此一修改,法官似乎已经作出明显让步,至少其目的不再是纯粹羞辱被告人,而是加入更多的教育成分。但是即便如此,面对挂牌示众这种不伦不类的刑罚,吉门特拉还是无法接受,因此便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以羞代刑,此道不孤
按照公认的刑法原则,对刑种的选择和适用一般需要符合三个目的:一是要有效预防被告人再犯罪,二是要保护公众在未来免受被告人的犯罪侵害,三是要尽可能给予被告人合适的教育、改造、培训和保护,以促进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换句话说,刑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被告人,而在于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拯救被告人。
正是因此,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纯粹以惩罚为目的的刑种或刑罚执行方式已经逐步走向消亡。以死刑为例,虽然剥夺生命可能具备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的价值基础,但是在世界各国司法史上,相当一段时期内,死刑犯几乎都是被当众处死,比如中世纪欧洲宗教法庭的火焚、大革命中法国巴黎的断头台、中国封建时代的菜市口处斩等,就是其中典型。不过到今天,尽管对于应否取消死刑在不少国家尚有争议,但是在死刑执行方式上,除少数几个伊斯兰国家外,各国已经基本废除当众处死的做法。毕竟,赤裸裸地宣扬杀戮似乎并不符合刑罚的上述目的,而仅仅是施加给罪犯更大的耻辱,体现国家力量的血腥性和报复性。
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曾广泛适用的诸多刑种,比如枷刑(手、足或颈上施以枷锁)、口钳(舌头上施以夹钳)、黥型(面部烙印)等,因为包含过多的羞辱成分和惩罚色彩,已经纷纷淡出人们的视野。以至到今天,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高度依赖于监禁和缓刑对付罪犯。即便偶有鞭刑(新加坡)、石刑(伊朗)等传统刑种存在,也几乎招致世界各国的一致批评。在主要的人权国际公约中,反对酷刑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像美国那样将“禁止残酷和反常的刑罚”直接写入宪法者,在国际社会也不少见。
然而吊诡之处在于,尽管直接针对罪犯身体乃至生命的羞辱刑几乎绝迹,其他一些相对温和的羞辱刑,比如吉门特拉所遭受的挂牌示众,却仍然被不少法官所钟爱。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因为缺乏周密而细致的成文法对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进行规范,法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总能出其不意地作出一些看起来“离经叛道”的判决。以美国为例,联邦法院系统其实一向比较节制,吉门特拉案件虽说不是空前绝后,但也说得上是屈指可数。不过在州司法系统,尤其是法官专业化层次较低的治安法院,类似“以羞代刑”的判决,其实从来都不罕见。
一种是针对性犯罪被告人的羞辱刑。比如在密苏里州堪萨斯城,法官命令将男性嫖客的姓名和照片在地方电视台上公布。在加州旧金山,嫖客们被强制参加一个“嫖客学校”,主讲“教师”却是以前的妓女,授课内容也以妓女的悲惨生活为主。在佛罗里达和俄勒冈,有法官要求非暴力性犯罪——如嫖妓、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的被告人在自家门前贴上明文警告,比如“虐童犯在此,未成年人勿近!”
另一种是针对酒后驾车者的羞辱措施。在纽约、德州等地方,都有法官判决酒驾犯在汽车尾部粘贴一个“酒驾犯”标志。一些酒驾犯被法官要求定期参加教会弥撒活动。在德州达拉斯,一名因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罪犯,虽然总共只需入狱服刑180天,但法官却将其划分为18段:在10年里面,每当受害人生日时,以及圣诞节期间,他都必须入狱9天,而且还得不断写信给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还有就是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羞辱刑。比如在俄亥俄州,两名青少年在圣诞节前夜闯入当地教堂,将耶稣雕像的面部捣烂。法官判决他们用一辆驴车运送一尊新的雕像去教堂,而且必须从中心大街慢慢走过,还得挂起一个牌子,写明“我们为自己蠢驴一样的行为道歉”。另有一名未成年犯被控乱扔石块导致他人一眼失明,法官判决他随时佩戴一只眼罩,只有在睡觉时才能取下。
另有一些判决则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比如一名被告被控盗窃一块49美元的排骨,法官判决他在法院大楼前的台阶上发表一番“自我批评演讲”,其内容必须先经法官审核批准。在首都华盛顿特区,一名违反捐款法律的说客被法官判决手写一份悔罪书,寄给华府注册的大概2000名政治说客。一名妇女因持毒获罪,法官判决她在闹市区挂牌示众,上书“我因非法持有可卡因被捕”。
最为离奇的可能要数以下两个案件:
在田纳西州孟菲斯,一个入室盗窃犯获得的惩罚是:受害人将在执法官员陪同下,突然闯入被告人的家中,随意拿走任何价值相当的物品。法官的理由是:“让你尝尝财物失窃的滋味。”
在德州休斯顿,一对夫妻因贪污25万美元公款被定罪,法官判决他们在接下来6年间,每年入狱服刑1个月,并在房屋前张挂“贪污犯”标志。不仅如此,在6年间的每一个周末——老公在周六,老婆在周日,夫妻两人都得站在市区的繁忙路口,手举一张大牌子,上书“我是一个贼。我从哈里斯县刑事被害人基金中盗窃25万美元。姓名XX”。每周的挂牌示众至少持续5个小时,而且罪犯还必须来回走动。
羞辱=改造?
一个稍显奇怪的现象是,尽管美国各州法院经常作出上述羞辱性判决,但却少有被告人像吉门特拉那样,正儿八经地提起上诉,挑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原因之一在于,一些法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往往会征求被告人自己的意见,让其自由选择入狱还是羞辱性惩罚。比如同样在德州,一名父亲被控虐待孩子,法官给他两个选项:一是入狱呆30个晚上,二是在自家狗棚里住一个月——因为他当初就是这样虐待儿子。又如在佐治亚州,一名吸毒后危险驾驶的被告人获刑7年,法官给他的选择是:要么入狱呆7年,要么接受部分缓刑,但是得买一个棺材放在家里,以随时提醒自己吸毒的危害。
毫无意外,当被告人面临入狱还是羞辱的选择的时候,少有人会选择入狱。毕竟在大多数人看来,两害相权取其轻,监狱似乎总是一个更为恐怖的地方。更何况,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审判和入狱服刑,对于被告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羞辱,是一场“贬黜人格的典礼”。既然终归不能逃脱羞辱,那也不在乎多被羞辱几次,反正也可换得更多人身自由。不过一旦自愿选择羞辱,根据普通法的惯例,被告人一般就不能提起上诉。
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即便被告人提起上诉,根据有关案例来看,可能也很难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比如在吉门特拉案件中,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就最终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确认一审法官判处的挂牌示众并无不妥。三名上诉法官还洋洋洒洒写出一篇长达数十页的判决,旁征博引,论述羞辱性惩罚的合法性。
上诉法官们首先认为,挂牌示众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羞辱人格,而是为了改造被告人并预防再犯。换句话说,羞辱本身并非羞辱刑的目的,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羞辱促使被告人洗心革面,同时警告其他可能触犯刑律者。法官们特别指出,鉴于吉门特拉的一系列前科,以及偷窃信件行为表面上的非暴力和恶作剧性质,不管是短期监禁还是口头训诫,都很难让他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反之,只有让他亲自站在邮局门口,近距离观察遗失信件者的焦虑和无助,体会人们对邮政系统的依赖和信任,同时感受他人对窃信者的反感和憎恶,才能有效激发其内心的反省,从而达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刑罚目的。
三名上诉法官坦然承认,挂牌示众肯定具有羞辱成分。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几乎任何一种刑事处罚都带有羞辱色彩。而且在相当程度上,羞辱本来就是刑罚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国家的刑罚体系,都会或多或少借助羞辱来给予犯罪人悔改的压力,同时警告其他社会成员。换句话说,对于被告人的羞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只不过要把握好尺度问题,既要与罪行成比例,也不能仅仅为羞辱而羞辱。
必须承认,对于羞辱刑在促进罪犯悔改方面的实际效果,迄今尚没有任何可信的数据予以佐证。这也正是不少人反对羞辱刑的理由。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羞辱刑的替代措施,监禁刑的改造效果已经被一再证明不太可靠。比如美国2002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在1994年刑满释放的30万名罪犯当中,67.5%的人已经再次犯罪。如此之高的出狱再犯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羞辱刑的正当性,但是至少可以促使法官们认真考虑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更何况在经济危机背景下,相比监禁刑的高昂成本,羞辱刑显然更具比较优势。
不仅如此,对于一些州法官来说,判处羞辱刑还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不同于联邦法官们,不少州法官需要争取选票,因而往往会故意迎合选民的情绪。对于一些非暴力轻罪案件,选民可能根本不在乎是否将被告人送进监狱。反之,如果法官能够出其不意作出一些无伤大雅但又颇具意味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选民追逐的热门话题。在这个“眼球政治”时代,能够成功抓住选民的注意力,基本上就意味着选票。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休斯顿北区国会议员泰德·普伊(Ted Poe)。他从1981年开始担任州法官,一向以离经叛道的判决闻名,包括要求被告人挂牌示众、当众忏悔等。其行为虽然在司法界颇有争议,但在选民中却广受欢迎。普伊于2004年当选国会议员,并在2006年、2008年的选举中轻松连任。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