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拾得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探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hunder_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于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用卡本身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殊性,不能用传统的观念来作解释。用拾得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按其他罪定罪,那就违反了有法必依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其他文献
结合学界关于金融诈骗罪是否全部要求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争论,本文对于肯定说的立场予以支持,并且对于折衷的立场提出了商榷。进而,文章认为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推定可以反驳)。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进行类型化的思维,根据客观情状予以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学界存在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见解:刑法规定推定说,司法解释推定说,主客观一致说。上述见解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科学推定应紧紧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保证基础事实与推断结论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联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本文对中法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对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刑事政策,如:预防、刑事制裁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文总结了我国针对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犯罪对象的确定,对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反应对策及金融诈骗犯罪既隧未遂的处罚。
本文考察了迄今为止在韩国激增的电话金融诈欺犯罪的发生形态、发展特征、变化趋势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刑法设置保险诈骗罪是提升我国社会诚信程度的一种手段。此文主要涉及保险诈骗罪刑事立法的评价和保险诈骗罪刑事司法的若干问题。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附属刑法的功能定位明显有别于类推制度尚存的刑法系统。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应注意从保险学和刑法学两个侧面来加以把握,刑法条款的若干专业术语是否应完全保持与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一致,有必要从解释学的立场加以深入分析;其次应注意保险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的共
金融犯罪是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它导致和加剧国家金融秩序的混乱,使金融活动不能正常安全有效地运行,进而引发和加大金融风险。贷款诈骗犯罪是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犯罪问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借鉴国外金融犯罪中的有关贷款诈骗犯罪立法,提出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所应采取的法律完善措施,以便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本文介绍了我国对诈骗贷款与骗用贷款犯罪的立法现状,对贷款诈骗犯罪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系针对目前我姑关于诈骗贷款和骗用贷款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拒绝方案。
本文介绍了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困惑,分析了还款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单位的贷款诈骗问题,最后对贷款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进行了探讨。
美国、德国所规定的贷款欺诈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但是我国刑法却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然而现实生活中,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活动大量存在,对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呢?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通常也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如何定罪存在分歧,目前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文简要论述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常见手法,实践中处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几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