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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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4条并未对侵害财产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一般规定,而只是针对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对于侵害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而言,该条文主要适用于将该损害折算成价值损失予以赔偿的折价赔偿,不适用于填补该损害本身的恢复原状费用赔偿.该条文规定的基础计算方法仅仅适用于直接损失的计算,不能用于否定间接损失的可赔偿性.对于间接损失而言,区分恢复原状和价值赔偿没有意义.间接损失并非被侵害财产的价值损失,因此只能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坚持按照基础方法的时间标准计算直接损失的同时,可以将被侵权人因价格上涨受到的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另行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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