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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案的日益增多,让社会对这个弱小的群体更加的重视。本文以儿童性侵案的现象为例,简述了孩子免受伤害的做法,同时也指出司法中存在的不足和改革的大致方向。
近年来,儿童性侵案被不断曝光,特别是留守儿童性侵案例此起彼伏。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出现最多的词汇是“多人”、“多次”、“多年”,如此恶劣的三多现象,不能不引起国家的极大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深刻反思。在诸多的案例中,犯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责,是钱权当道的官员相护还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这一切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关注。
孩子为避免伤害应遵循哪些准则
小孩无论在家或者是在外面,都不要与陌生人说话,不要接陌生人递来的食物和水,不要和陌生人玩耍。女孩子在外面玩耍时,要随时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没有父母的首肯不可以在别人家过夜。不要和成年男子在封闭的空间里见面,特别是不要去男孩的家里。自己一个人在家的时候要把门窗锁好,拒绝陌生人的任何开门请求,当发现陌生人进屋时应快速的打开灯求救。女孩在外面玩时,要时刻注意周围的人和附近的情况,如果发现有人跟踪或纠缠应尽量往人多的地方去,必要的时候可以大声呼救。女孩在外出时,不要走偏僻闲杂的小路,要在安全的大路上行走。任何人的行为让你感到疼痛或者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即使是老师、领导或其他有权力的人都不行。女孩子晚上外出应在朋友或家人陪同下;年幼的孩子晚上不要外出。小孩子应该树立凡是衣服遮盖的地方都不允许任何人碰触的意识。
司法存在不足
2013年9月,一个年仅4岁的女孩在路边玩耍时,被大关县一政府官员郭某某抱到家里强奸。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是一起本应从重处罚的案件,但是该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却是判处该犯罪人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即向大关县委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但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一审案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了受害人父母的抗诉申请。
二判结果尘埃落定,这其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使用金钱或权力干涉司法公正的行为?检察院又是否充当了官员们犯罪的保护伞呢?该案件的判决受到了专业和非专业大众的谴责,或许迫于舆论的压力,该案件有所回转,在2013年10月,大关县人民法院接到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另组合议庭再次对郭某某强奸案进行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的量刑尺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13年12月,大关县人民法院再次对郭某某强奸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此次判决指出原一审判决“主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定刑不当。”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赔偿方面的综合考虑,把此次犯强奸罪的郭某某改为有期徒刑8年。
此次官员强奸幼女案不仅是量刑的不恰当,也是惩罚态度不坚决,各地的强奸幼儿案屡屡发生,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违法成本过低,并没有使心存邪念之人畏惧法律的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赔偿方面规定的引申含义是只有物质上受到损害了,才有权提出赔偿,受到的精神方面的损失则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这是司法中不足的体现。现在也有这样一个不好的现状,犯罪性的人身侵权行为,不主张精神赔偿的范畴。因此,当此次案件一审中精神赔偿被剥夺时,谁也无法说出什么,因为法律上是这样要求的,所以还是期待有关部门尽快修复。
司法改革的方向
对法官加大道德考核。司法改革中最有效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在业务上对考试人员统一要求,阻止了不懂法的人进入司法机关的情况,可以使真正有能力的人有展示的平台。只有经过司法考试才有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机会,司法考试历来严格、公平,成为其他考试模仿的范本。司法考试主要对考试人员业务上的测试,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道德和经验也是不容忽视的。道理显而易见,考试成绩高的人就一定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么?个人觉得,应该增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针对有些地区通过率低的情况,应根据地区进行划线改变现状,可以规定这些人只可以在本地区执业,这更有利于选拔出更合适的法官、检察官。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更好地解决某些地区出现的“法官断层”现象。我国现今的法官选拔没有通过人民参与决定,大多是上级选拔下级。我们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官选举法,让人民和律师组建提名委员会选法官,再交与人大表决,让法官选举制度更民主,更好地选出道德素养和办案经验双优的人员。
司法制约和司法机制同时改革。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两个5年改革纲要,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没有体现纲要的内容。我国现今司法存在的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我国的情况是,法官由国家任命,人民监督考评制度没有,各种媒体也受限制。人民反映的问题法官也不会受到查处。在众多的上访案例中,无不存在法官徇私枉法,裁判不公正或者法官有不良作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不少,而查处法官的几乎没有。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司法受制后在运行司法独立。现今听民意,接受人民的监督的形式并没有规范好,处理不当会激发民愤甚至干涉判案,阻碍了司法的独立和冷静。
如何减少和断绝儿童性侵的惨案发生,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更离不了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后带来的震慑和严格处罚,当然与法务执行者的公正严明也有着莫大的关系。我国必须尽快健全司法制度,让人们知法、懂法、惧法、守法。
(编辑:刘娟娟)
作者简介:阎双巧(1991年8月),女,山东人,山东交通学院,研究方向:信息科学与电气工程。
近年来,儿童性侵案被不断曝光,特别是留守儿童性侵案例此起彼伏。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出现最多的词汇是“多人”、“多次”、“多年”,如此恶劣的三多现象,不能不引起国家的极大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深刻反思。在诸多的案例中,犯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责,是钱权当道的官员相护还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这一切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关注。
孩子为避免伤害应遵循哪些准则
小孩无论在家或者是在外面,都不要与陌生人说话,不要接陌生人递来的食物和水,不要和陌生人玩耍。女孩子在外面玩耍时,要随时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没有父母的首肯不可以在别人家过夜。不要和成年男子在封闭的空间里见面,特别是不要去男孩的家里。自己一个人在家的时候要把门窗锁好,拒绝陌生人的任何开门请求,当发现陌生人进屋时应快速的打开灯求救。女孩在外面玩时,要时刻注意周围的人和附近的情况,如果发现有人跟踪或纠缠应尽量往人多的地方去,必要的时候可以大声呼救。女孩在外出时,不要走偏僻闲杂的小路,要在安全的大路上行走。任何人的行为让你感到疼痛或者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即使是老师、领导或其他有权力的人都不行。女孩子晚上外出应在朋友或家人陪同下;年幼的孩子晚上不要外出。小孩子应该树立凡是衣服遮盖的地方都不允许任何人碰触的意识。
司法存在不足
2013年9月,一个年仅4岁的女孩在路边玩耍时,被大关县一政府官员郭某某抱到家里强奸。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是一起本应从重处罚的案件,但是该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却是判处该犯罪人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即向大关县委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但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一审案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了受害人父母的抗诉申请。
二判结果尘埃落定,这其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使用金钱或权力干涉司法公正的行为?检察院又是否充当了官员们犯罪的保护伞呢?该案件的判决受到了专业和非专业大众的谴责,或许迫于舆论的压力,该案件有所回转,在2013年10月,大关县人民法院接到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另组合议庭再次对郭某某强奸案进行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的量刑尺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13年12月,大关县人民法院再次对郭某某强奸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此次判决指出原一审判决“主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定刑不当。”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赔偿方面的综合考虑,把此次犯强奸罪的郭某某改为有期徒刑8年。
此次官员强奸幼女案不仅是量刑的不恰当,也是惩罚态度不坚决,各地的强奸幼儿案屡屡发生,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违法成本过低,并没有使心存邪念之人畏惧法律的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赔偿方面规定的引申含义是只有物质上受到损害了,才有权提出赔偿,受到的精神方面的损失则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这是司法中不足的体现。现在也有这样一个不好的现状,犯罪性的人身侵权行为,不主张精神赔偿的范畴。因此,当此次案件一审中精神赔偿被剥夺时,谁也无法说出什么,因为法律上是这样要求的,所以还是期待有关部门尽快修复。
司法改革的方向
对法官加大道德考核。司法改革中最有效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在业务上对考试人员统一要求,阻止了不懂法的人进入司法机关的情况,可以使真正有能力的人有展示的平台。只有经过司法考试才有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机会,司法考试历来严格、公平,成为其他考试模仿的范本。司法考试主要对考试人员业务上的测试,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道德和经验也是不容忽视的。道理显而易见,考试成绩高的人就一定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么?个人觉得,应该增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针对有些地区通过率低的情况,应根据地区进行划线改变现状,可以规定这些人只可以在本地区执业,这更有利于选拔出更合适的法官、检察官。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更好地解决某些地区出现的“法官断层”现象。我国现今的法官选拔没有通过人民参与决定,大多是上级选拔下级。我们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官选举法,让人民和律师组建提名委员会选法官,再交与人大表决,让法官选举制度更民主,更好地选出道德素养和办案经验双优的人员。
司法制约和司法机制同时改革。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两个5年改革纲要,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没有体现纲要的内容。我国现今司法存在的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我国的情况是,法官由国家任命,人民监督考评制度没有,各种媒体也受限制。人民反映的问题法官也不会受到查处。在众多的上访案例中,无不存在法官徇私枉法,裁判不公正或者法官有不良作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不少,而查处法官的几乎没有。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司法受制后在运行司法独立。现今听民意,接受人民的监督的形式并没有规范好,处理不当会激发民愤甚至干涉判案,阻碍了司法的独立和冷静。
如何减少和断绝儿童性侵的惨案发生,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更离不了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后带来的震慑和严格处罚,当然与法务执行者的公正严明也有着莫大的关系。我国必须尽快健全司法制度,让人们知法、懂法、惧法、守法。
(编辑:刘娟娟)
作者简介:阎双巧(1991年8月),女,山东人,山东交通学院,研究方向:信息科学与电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