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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与自诉作为刑事追诉权行使的两种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彼此的涵盖范围、作用、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并不完全一样。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两者关系的基本趋势是公诉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自诉只是公诉的必要补充。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存在诸多缺陷,这主要是因为自诉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应当在立足于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具体措施是正确界定自诉案件的涵盖范围;建立公诉对自诉多层次的干预途径;对公诉与自诉的程序运行进行适当的平衡和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