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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体系下,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日渐增多。猎杀式并购是大型平台出于消除竞争或创新威胁而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猎杀式并购可以消除潜在的竞争者,也可以拉大并购发起方与在位竞争者的差距,并能够在并购发起方主导业务周边形成创新杀伤区域。对于猎杀式并购,执法部门多是采取容忍态度,但事实上具有规制的合理性。对猎杀式并购的规制不会影响平台规模经济效益,也不会影响新生平台创业者、投资者退出市场的渠道,同时数字市场动态竞争导致的失灵有规制的必要性。鉴于猎杀式并购规制的难度,可以先进行并购意图识别,而后通过内部文件调查、外在证据获取和并购价格组成分析来取证。最终,通过在主动申报审查中引入交易额标准作为补充,并要求特定平台在并购时承担通知义务;确立反垄断审查的违法推定标准,并采取扩大开放共享、设立防火墙、限定特定业务线等补救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赋予执法部门事后调查权来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