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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夫妻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越来越普遍,由于其灵活性和转向迅速等特点,备受投资主体青睐。鉴于夫妻公司中股东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且公司内部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机制,夫妻公司在经营中极容易出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未明确规范夫妻公司的法律地位,出现了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审判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权威性,并有损于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文章拟从夫妻公司现状出发,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探究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规制,为司法审判提供思路。
[关键词]夫妻公司;人格否认;债务承担;法律适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7.099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大量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俩人或主要股权由夫妻俩人控制。随着女性知識储备和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和准丈夫或丈夫一起开创公司。在我国商界赫赫有名的“夫妻搭档”当属李嘉诚和庄明月、潘石屹和张欣、吴征和杨澜等,夫妻共同管理的企业集聚了大量的优势资金和雄厚的资本,减少了交易成本,拥有其他模式企业所不具备的灵活性、转向迅速的优势,其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当然其中也滋生了大量的风险。如当当网的大股东俞渝和李国庆两夫妻手持公司90%以上股权,但由于对公司管理存在争议,双方几度“互撕”引发大众热议。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未对“夫妻公司”中存在问题进行规定,然而实践工作中大量存在的“夫妻公司”及其所引发的纠纷需要引起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尤其是如何承担债务是“夫妻公司”中最突出的矛盾,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实务界在处理夫妻公司债务纠纷时较为普遍的裁判思维有五种,将夫妻公司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司及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观点基本已被大多数司法界人士所摒弃,实务界中不同司法界人士较支持后三种思维倾向。由于夫妻公司中的股东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且内部无法保证有效的监督制度的落实,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人格互相混淆,股东之间容易达成意见的一致性并利用法人人格攫取个人私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不管将其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债权人利益。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夫妻公司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形式,有限度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据此要求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定制度
各国公司形式中最为普遍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该项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投资者对风险事业的投资热情,却不料成为现实生活中少数不法投资者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公司在经营中筹措的资金包括股东出资额及债务,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给社会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基于此,就产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投资者与公司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存在,股东不再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还应对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
3 夫妻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2010年,被告人李某和妻子张某以两人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了众发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妻子张某以其资产出资8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80%,丈夫李某以其资产出资100万元,股权比例为10%,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某,李某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房地产业务,公司自成立之后,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财务制度,没有对公司利润进行过分红,张某与李某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两人都不在公司领取工资,但从公司会计账簿中发现,2011年张某与李某两人都同意将公司售房款收入中的2万元用作家庭生活开支。2013年,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处理本公司业务。李某在之后的一年内,分五次收取了公司的售房款金额达450余万元,李某将其中的120余万元用作公司的日常开销、约200万元用来偿还张某的私人债务,剩余130万元左右房款销售用作自己消费,2016年年底,债权人辉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众发公司欠其货款高达400余万元,众发公司已无偿还能力。辉辉公司称,众发公司虽然是夫妻公司,但股东只有李某和张某夫妻两人,实质属于“一人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处众发公司偿还辉辉公司债务400余万元,不足以偿还部分,由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张某和李某夫妻两人感情不和,张某对李某在管理公司过程中存在纠纷,遂向警方报案。2017年众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人民法院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财产未办理清算。2017年年底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尚未办理财产分割),后股东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对这一案件的判处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见解是,既然众发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则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财产不同于个人财产。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的受托管理人员,在其职务期间滥用职权,将公司售房收入擅自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人来承担责任。
第二种见解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构成犯罪,但鉴于众发公司属于夫妻两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李某的行为类似于侵占了夫妻共同财产,社会危害较小,至于目前公司现有债务400多万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种见解最为普遍,认为该公司为夫妻公司,且股东仅有夫妻两人。虽然公司在注册成立时严格明确了双方的投资比例,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与其家庭财产混同,李某侵占的财产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若夫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且在注册设立时明确区别夫妻财产及各自的出资比例,经营过程中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该类夫妻公司与普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异,都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经营中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责任。若夫妻公司治理结构明显存在缺陷和不足,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不论数额大小,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夫妻公司的债务如何偿还,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分别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可考虑有限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众发公司现有债务400多万元,应该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债权人辉辉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时称,众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并具体列举了几大事项证明,如股东李某和张某购置豪车豪宅等私人财产的事实,在债务人辉辉公司举证下,初步证明众发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下,李某和张某拒绝递交众发公司的账簿资料,因此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推定该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众发夫妻公司股東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对于实质上不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司法机构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判决夫妻公司中股东的刑事责任,这并非鼓励夫妻故意混同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虽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股东的责任,但依然可能承担其他类型的刑事责任。如夫妻一方所侵占的公司财产金额明显超过应归属于其个人财产时,应判决其侵犯了配偶的个人财产,如配偶向法院提出起诉,同样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如夫妻股东混同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诈骗债权人财产、抽逃注册资本或转移财产的,则可以诈骗罪定罪或抽逃注册资本罪予以处罚。即便行为人诈骗的金额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也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达到法律的惩治目的。作为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对夫妻公司中的夫妻股东权限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通过赋权给夫妻公司的债权人,从而防止夫妻公司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人格。其次,应当从制度层面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譬如独立董事制度、单一资本制度等有效地防范夫妻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从而保障夫妻公司依法设立经营。
4 结论
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于19世纪末诞生以来,该法理不断完善成熟,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但司法部门应该审慎引用该法理,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主动引用该法理,否则,容易造成公司法人制度不稳定,且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初心。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例中的众发公司与当今实践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夫妻公司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在处理这类夫妻公司债务纠纷时更应审慎对待,否则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这类案件从形式上基本符合职务侵占罪,但经过进一步分析可知,夫妻公司的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混同,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占用公司财产时不具备主观恶意,因此不应该被审判为职务侵占罪。但司法一般在判决众发公司的夫妻股东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作为债权人的辉辉公司要求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则由辉辉公司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鉴于夫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举证责任容易致使债权人处于较为被动状态;但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夫妻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股东独立人格,又会导致债权人起诉股东较为随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与公司法人人格设立初衷相违背,因此可规定夫妻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举证责任动态流转。总而言之,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要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应将其主观意志纳入加以分析,进而判断其是否真正具备犯罪要件,而在承担债务的判决上,应由债权人主动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夫妻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才能既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避免打击范围过广,影响社会稳定发展,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梁秋芳.关于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27):45-46.
[2]赵冰.“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20.
[3]陈尧.都是公章惹的祸?——“夫妻店”治理纠纷的法律维度与裁判路径[J].董事会,2020(5):37-40.
[4]王慧芳.我国夫妻型公司及股东责任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5]王超逸.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6]张霞明.夫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D].甘肃:兰州大学,2016.
[作者简介]丰琼英(1987—),女,湖北荆州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澳门城市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金融会计、国际金融。
[关键词]夫妻公司;人格否认;债务承担;法律适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7.099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大量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俩人或主要股权由夫妻俩人控制。随着女性知識储备和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和准丈夫或丈夫一起开创公司。在我国商界赫赫有名的“夫妻搭档”当属李嘉诚和庄明月、潘石屹和张欣、吴征和杨澜等,夫妻共同管理的企业集聚了大量的优势资金和雄厚的资本,减少了交易成本,拥有其他模式企业所不具备的灵活性、转向迅速的优势,其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当然其中也滋生了大量的风险。如当当网的大股东俞渝和李国庆两夫妻手持公司90%以上股权,但由于对公司管理存在争议,双方几度“互撕”引发大众热议。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未对“夫妻公司”中存在问题进行规定,然而实践工作中大量存在的“夫妻公司”及其所引发的纠纷需要引起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尤其是如何承担债务是“夫妻公司”中最突出的矛盾,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实务界在处理夫妻公司债务纠纷时较为普遍的裁判思维有五种,将夫妻公司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司及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观点基本已被大多数司法界人士所摒弃,实务界中不同司法界人士较支持后三种思维倾向。由于夫妻公司中的股东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且内部无法保证有效的监督制度的落实,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人格互相混淆,股东之间容易达成意见的一致性并利用法人人格攫取个人私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不管将其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债权人利益。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夫妻公司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形式,有限度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据此要求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定制度
各国公司形式中最为普遍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该项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投资者对风险事业的投资热情,却不料成为现实生活中少数不法投资者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公司在经营中筹措的资金包括股东出资额及债务,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给社会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基于此,就产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投资者与公司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存在,股东不再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还应对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
3 夫妻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2010年,被告人李某和妻子张某以两人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了众发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妻子张某以其资产出资8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80%,丈夫李某以其资产出资100万元,股权比例为10%,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某,李某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房地产业务,公司自成立之后,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财务制度,没有对公司利润进行过分红,张某与李某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两人都不在公司领取工资,但从公司会计账簿中发现,2011年张某与李某两人都同意将公司售房款收入中的2万元用作家庭生活开支。2013年,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处理本公司业务。李某在之后的一年内,分五次收取了公司的售房款金额达450余万元,李某将其中的120余万元用作公司的日常开销、约200万元用来偿还张某的私人债务,剩余130万元左右房款销售用作自己消费,2016年年底,债权人辉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众发公司欠其货款高达400余万元,众发公司已无偿还能力。辉辉公司称,众发公司虽然是夫妻公司,但股东只有李某和张某夫妻两人,实质属于“一人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处众发公司偿还辉辉公司债务400余万元,不足以偿还部分,由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张某和李某夫妻两人感情不和,张某对李某在管理公司过程中存在纠纷,遂向警方报案。2017年众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人民法院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财产未办理清算。2017年年底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尚未办理财产分割),后股东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对这一案件的判处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见解是,既然众发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则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财产不同于个人财产。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的受托管理人员,在其职务期间滥用职权,将公司售房收入擅自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人来承担责任。
第二种见解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构成犯罪,但鉴于众发公司属于夫妻两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李某的行为类似于侵占了夫妻共同财产,社会危害较小,至于目前公司现有债务400多万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种见解最为普遍,认为该公司为夫妻公司,且股东仅有夫妻两人。虽然公司在注册成立时严格明确了双方的投资比例,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与其家庭财产混同,李某侵占的财产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若夫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且在注册设立时明确区别夫妻财产及各自的出资比例,经营过程中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该类夫妻公司与普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异,都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经营中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责任。若夫妻公司治理结构明显存在缺陷和不足,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不论数额大小,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夫妻公司的债务如何偿还,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分别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可考虑有限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众发公司现有债务400多万元,应该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债权人辉辉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时称,众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并具体列举了几大事项证明,如股东李某和张某购置豪车豪宅等私人财产的事实,在债务人辉辉公司举证下,初步证明众发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下,李某和张某拒绝递交众发公司的账簿资料,因此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推定该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众发夫妻公司股東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对于实质上不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司法机构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判决夫妻公司中股东的刑事责任,这并非鼓励夫妻故意混同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虽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股东的责任,但依然可能承担其他类型的刑事责任。如夫妻一方所侵占的公司财产金额明显超过应归属于其个人财产时,应判决其侵犯了配偶的个人财产,如配偶向法院提出起诉,同样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如夫妻股东混同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诈骗债权人财产、抽逃注册资本或转移财产的,则可以诈骗罪定罪或抽逃注册资本罪予以处罚。即便行为人诈骗的金额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也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达到法律的惩治目的。作为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对夫妻公司中的夫妻股东权限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通过赋权给夫妻公司的债权人,从而防止夫妻公司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人格。其次,应当从制度层面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譬如独立董事制度、单一资本制度等有效地防范夫妻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从而保障夫妻公司依法设立经营。
4 结论
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于19世纪末诞生以来,该法理不断完善成熟,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但司法部门应该审慎引用该法理,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主动引用该法理,否则,容易造成公司法人制度不稳定,且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初心。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例中的众发公司与当今实践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夫妻公司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在处理这类夫妻公司债务纠纷时更应审慎对待,否则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这类案件从形式上基本符合职务侵占罪,但经过进一步分析可知,夫妻公司的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混同,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占用公司财产时不具备主观恶意,因此不应该被审判为职务侵占罪。但司法一般在判决众发公司的夫妻股东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作为债权人的辉辉公司要求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则由辉辉公司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鉴于夫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举证责任容易致使债权人处于较为被动状态;但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夫妻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股东独立人格,又会导致债权人起诉股东较为随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与公司法人人格设立初衷相违背,因此可规定夫妻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举证责任动态流转。总而言之,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要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应将其主观意志纳入加以分析,进而判断其是否真正具备犯罪要件,而在承担债务的判决上,应由债权人主动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夫妻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才能既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避免打击范围过广,影响社会稳定发展,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梁秋芳.关于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27):45-46.
[2]赵冰.“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20.
[3]陈尧.都是公章惹的祸?——“夫妻店”治理纠纷的法律维度与裁判路径[J].董事会,2020(5):37-40.
[4]王慧芳.我国夫妻型公司及股东责任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5]王超逸.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6]张霞明.夫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D].甘肃:兰州大学,2016.
[作者简介]丰琼英(1987—),女,湖北荆州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澳门城市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金融会计、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