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欺诈发行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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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有效防范重大经济风险的发生,近些年来,国家加大立法工作的力度,旨在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定罪、刑罚的限制等手段,构建完善的经济犯罪防控机制,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经济、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进行了重新规制,客观上有效地促进了刑罚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充分发挥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经济犯罪管控与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在这次修正案中也存在了部分尚未厘清的环节,值得进行再思考、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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