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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影审查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在美国备受关注,如何有效的规范电影中有违社会道德的情况,又不至于置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于形式,即如何平衡两者之利益,一直是法学和电影界关注的焦点。美国电影管理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个从官方审查到以内容分级的行业自律、以标尺代替剪刀的管理范式转变。其原因有来自各社会语境的变化,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电影划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范围是其变化的根本原因。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还有一些缺陷,但较好的平衡了政府、电影业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不失为电影管理制度的一个典范。
关键词 电影审查制度表达自由 内容分级制度 传播法规
一、美国电影审查和表达自由的冲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某种宗教信仰,或者禁止信仰的自由:或者剥夺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或者剥夺任命和平集会以鸣不平,请求政府救济的权利。”该法案的缔造者希望预防并限制国会干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它制定该法案的理论来源于三个基本的理念。即天赋人权、思想市场和人民主权。在该法案中,保障公民作为传播者自由表达是其内涵。同时保障公民自由从媒介获知他们想要知道的信息是其外延。
在美国,电影最初并不在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早在1907年芝加哥市就颁布了第一部地方性电影审查法令,它“以禁止淫秽和不道德的电影上映”为目的。第二年该市行政当局以影片鼓励“恶意破坏,纵火和谋杀”为由,禁止《密苏里的詹姆斯男孩》和《夜骑者》两部影片的放映。1911年,宾夕法尼亚洲成立了电影审查委员会,随后美国各州相继成立了各自的电影审查机构。在1915年“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中,联邦法院大法官麦克肯纳认为,电影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有用的、娱乐的呈现。但也可以呈现罪恶。电影借助其直观的表现形式对电影观众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呈现的罪恶具有更大的杀伤力。所以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电影放映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不能看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者是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该判决实际上承认了各州电影审查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各州政府在电影放映之前对电影予以审查权力的正当性。到1929年全美大约有100个城市出台了电影审查法令。这些电影审查法令在表述上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却大致相同,无非是要求所有电影放映前都必须交州审查委员会加以审查。只有那些内容健康,符合当地社区道德标准。富有教育和娱乐且对观众无害的电影才能通过当局审查,准予放映。
但是随着电影自身的发展,美国社会有关道德观念的改变,尤其是有关性爱观念的改变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有关电影不属于传媒形式的质疑也越来越多。在1952年“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审判中,美国联邦法院开始真正将电影划入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在该案中,联邦法院大法官克拉克认为,电影是传播意见的重要媒介,它的公共舆论工具作用,并不因其作为娱乐的形式而有所减损。对于电影在年轻人社区中比其他传媒形式更能包庇罪恶的观点,克拉克认为,即使这种指责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能因此否认电影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更不能以此作为无限制的专制审查的正当理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的审判,深刻影响了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以后各州电影审查机构在进行电影审查时违宪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此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开始慢慢走向了崩溃。
美国电影官方审查制度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政府对言论和表达的一种事先限制。在电影被划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后,这就意味着电影的表达自由与属于事先限制的官方电影审查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的关系。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确立了禁止事先限制成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那么,在“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中,电影依法享有表达自由之后,是否电影可以随意表达与传播,从此不再受到限制,即使传播色情与暴力,引起观众的极度反感与不快和对社会道德的维护、尤其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时候也不受限制?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没有限度的。孟德斯鸠说过:“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即使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一贯坚持认为政府不应对言论加以事先限制的联邦法院大法官休斯也不得不承认。免于事先审查和限制的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比如涉及国家安全、色情和煽动暴力等。电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宪法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可以对社会不同年龄段的受众都适合。因此就必须采取另外的方式在电影业、政府和受众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而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在以前的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基础上便因应而产生了。
二、电影分级制度:一种平衡方式的建构
1968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MPAA)、全国电影业主联合会(NATO)以及美国电影进口和发行委员会联合其他独立制片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为避免政府对电影业的管制,在以前的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建立了“电影自愿分级制度”,希望通过对影片予以分级以便对观众的观看方式进行建议。电影的分级制定主要由MPAA和NATO两大组织共同制定执行,MPAA在这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分级的实施部门分级委员会附属于MPAA。
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在1968年成立之初把电影分为G级、M级、R级和X级共四个等级。后历经两次修改。现行的分级制度共分为G级、PG级、PG-13级、R级和NC-17级共5个级别。
其中G级为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观看。电影内容没有裸体、性爱场面,吸毒和暴力场面也极少;PG级为普通级,建议在父母陪同下观看,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观众。基本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超过适度范围:PG-13级为特别辅导级,13岁以下儿童尤其要由父母陪同观看,一些内容对儿童很不适宜。没有粗野的持续暴力和裸体镜头,但有吸毒和脏话;R级为限制级,17岁以下必须有父母陪同观看。影片含有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性爱、暴力、吸毒和脏话;NC-17级为未成年人禁止级,17岁以下的人禁止观看。影片中有清楚的性爱场面。 大量的吸毒和暴力镜头。
分级委员会虽然声称对电影“分级不是依据影片的个别片段,而是以整个电影的情节来衡量影片级别的”,但从其分级的指导原则以及给予影片级别的原因描述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其关注的焦点在于表现性爱、暴力、吸毒以及裸露等镜头上,尤其以性爱和暴力出现的次数、时间的长短以及裸露呈现的深入程度来加以考虑。
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沿袭以前好莱坞的自我审查体系的行业自律制度。美国电影业从最初的官方审查到后来的基于行业内部的内容分级,保护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的官方的审查,调节了电影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平息了社会公众对电影业的不满,满足了社会不同公众对电影艺术的多元化追求,兼顾了政府、电影业和公众三者之间的权益,最终从根本上保护了电影业的根本利益。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但并不是说非常完善。它建立的初衷其中有一个方面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有时候实施起来并不是一帆风顺。比如对色情与非色情的界定就很困难。这也是美国有关淫秽的标准一直在变更与修正的原因。同时对于电影情色与艺术界定也是一大难题。比如《比利·爱利略》是一部艺术性很高的影片。讲述一个很有芭蕾舞天赋的11岁男孩的故事。但MPAA给它的评级是R级,而不是PC-13级。可见在敏感的R级和PC-13级的时候,片子本身的艺术性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三、结论与启示
美国电影业管理经历了一个以标尺代替剪刀、从官方审查到行业自律的过程。其变迁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有社会道德环境的开放、受众对电影艺术的多元化诉求以及电影业界的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至关重要的是随着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美国联邦法院把电影划入言论表达自由所保护范围。这是美国电影业缩小官方审查范围(现在主要局限于淫秽电影作品)实行行业自律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没有瑕疵,有时客观上为性爱题材电影进入市场提供了通道。但它毕竟兼顾了多方的利益。不失为一种电影管理制度典范。
近来,有关我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既有来自电影观众层面的。也有来自电影业界的。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电影艺术多元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电影业界的利益诉求。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对电影内容实行分级管理。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分级制度,毕竟我们的宪政环境、社会道德认识、经济运行背景等社会语境大有差异。是完全实行行业自律性质的美国式的分级制度,还是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内容分级制度,抑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制度,这就要求我们要慎重考虑,对涉及的各方利益进行综合权衡。
关键词 电影审查制度表达自由 内容分级制度 传播法规
一、美国电影审查和表达自由的冲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某种宗教信仰,或者禁止信仰的自由:或者剥夺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或者剥夺任命和平集会以鸣不平,请求政府救济的权利。”该法案的缔造者希望预防并限制国会干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它制定该法案的理论来源于三个基本的理念。即天赋人权、思想市场和人民主权。在该法案中,保障公民作为传播者自由表达是其内涵。同时保障公民自由从媒介获知他们想要知道的信息是其外延。
在美国,电影最初并不在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早在1907年芝加哥市就颁布了第一部地方性电影审查法令,它“以禁止淫秽和不道德的电影上映”为目的。第二年该市行政当局以影片鼓励“恶意破坏,纵火和谋杀”为由,禁止《密苏里的詹姆斯男孩》和《夜骑者》两部影片的放映。1911年,宾夕法尼亚洲成立了电影审查委员会,随后美国各州相继成立了各自的电影审查机构。在1915年“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中,联邦法院大法官麦克肯纳认为,电影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有用的、娱乐的呈现。但也可以呈现罪恶。电影借助其直观的表现形式对电影观众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呈现的罪恶具有更大的杀伤力。所以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电影放映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不能看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者是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该判决实际上承认了各州电影审查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各州政府在电影放映之前对电影予以审查权力的正当性。到1929年全美大约有100个城市出台了电影审查法令。这些电影审查法令在表述上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却大致相同,无非是要求所有电影放映前都必须交州审查委员会加以审查。只有那些内容健康,符合当地社区道德标准。富有教育和娱乐且对观众无害的电影才能通过当局审查,准予放映。
但是随着电影自身的发展,美国社会有关道德观念的改变,尤其是有关性爱观念的改变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有关电影不属于传媒形式的质疑也越来越多。在1952年“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审判中,美国联邦法院开始真正将电影划入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在该案中,联邦法院大法官克拉克认为,电影是传播意见的重要媒介,它的公共舆论工具作用,并不因其作为娱乐的形式而有所减损。对于电影在年轻人社区中比其他传媒形式更能包庇罪恶的观点,克拉克认为,即使这种指责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能因此否认电影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更不能以此作为无限制的专制审查的正当理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的审判,深刻影响了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以后各州电影审查机构在进行电影审查时违宪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此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开始慢慢走向了崩溃。
美国电影官方审查制度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政府对言论和表达的一种事先限制。在电影被划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后,这就意味着电影的表达自由与属于事先限制的官方电影审查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的关系。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确立了禁止事先限制成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那么,在“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中,电影依法享有表达自由之后,是否电影可以随意表达与传播,从此不再受到限制,即使传播色情与暴力,引起观众的极度反感与不快和对社会道德的维护、尤其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时候也不受限制?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没有限度的。孟德斯鸠说过:“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即使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一贯坚持认为政府不应对言论加以事先限制的联邦法院大法官休斯也不得不承认。免于事先审查和限制的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比如涉及国家安全、色情和煽动暴力等。电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宪法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可以对社会不同年龄段的受众都适合。因此就必须采取另外的方式在电影业、政府和受众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而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在以前的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基础上便因应而产生了。
二、电影分级制度:一种平衡方式的建构
1968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MPAA)、全国电影业主联合会(NATO)以及美国电影进口和发行委员会联合其他独立制片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为避免政府对电影业的管制,在以前的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建立了“电影自愿分级制度”,希望通过对影片予以分级以便对观众的观看方式进行建议。电影的分级制定主要由MPAA和NATO两大组织共同制定执行,MPAA在这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分级的实施部门分级委员会附属于MPAA。
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在1968年成立之初把电影分为G级、M级、R级和X级共四个等级。后历经两次修改。现行的分级制度共分为G级、PG级、PG-13级、R级和NC-17级共5个级别。
其中G级为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观看。电影内容没有裸体、性爱场面,吸毒和暴力场面也极少;PG级为普通级,建议在父母陪同下观看,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观众。基本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超过适度范围:PG-13级为特别辅导级,13岁以下儿童尤其要由父母陪同观看,一些内容对儿童很不适宜。没有粗野的持续暴力和裸体镜头,但有吸毒和脏话;R级为限制级,17岁以下必须有父母陪同观看。影片含有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性爱、暴力、吸毒和脏话;NC-17级为未成年人禁止级,17岁以下的人禁止观看。影片中有清楚的性爱场面。 大量的吸毒和暴力镜头。
分级委员会虽然声称对电影“分级不是依据影片的个别片段,而是以整个电影的情节来衡量影片级别的”,但从其分级的指导原则以及给予影片级别的原因描述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其关注的焦点在于表现性爱、暴力、吸毒以及裸露等镜头上,尤其以性爱和暴力出现的次数、时间的长短以及裸露呈现的深入程度来加以考虑。
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沿袭以前好莱坞的自我审查体系的行业自律制度。美国电影业从最初的官方审查到后来的基于行业内部的内容分级,保护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的官方的审查,调节了电影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平息了社会公众对电影业的不满,满足了社会不同公众对电影艺术的多元化追求,兼顾了政府、电影业和公众三者之间的权益,最终从根本上保护了电影业的根本利益。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但并不是说非常完善。它建立的初衷其中有一个方面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有时候实施起来并不是一帆风顺。比如对色情与非色情的界定就很困难。这也是美国有关淫秽的标准一直在变更与修正的原因。同时对于电影情色与艺术界定也是一大难题。比如《比利·爱利略》是一部艺术性很高的影片。讲述一个很有芭蕾舞天赋的11岁男孩的故事。但MPAA给它的评级是R级,而不是PC-13级。可见在敏感的R级和PC-13级的时候,片子本身的艺术性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三、结论与启示
美国电影业管理经历了一个以标尺代替剪刀、从官方审查到行业自律的过程。其变迁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有社会道德环境的开放、受众对电影艺术的多元化诉求以及电影业界的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至关重要的是随着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美国联邦法院把电影划入言论表达自由所保护范围。这是美国电影业缩小官方审查范围(现在主要局限于淫秽电影作品)实行行业自律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没有瑕疵,有时客观上为性爱题材电影进入市场提供了通道。但它毕竟兼顾了多方的利益。不失为一种电影管理制度典范。
近来,有关我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既有来自电影观众层面的。也有来自电影业界的。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电影艺术多元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电影业界的利益诉求。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对电影内容实行分级管理。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分级制度,毕竟我们的宪政环境、社会道德认识、经济运行背景等社会语境大有差异。是完全实行行业自律性质的美国式的分级制度,还是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内容分级制度,抑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制度,这就要求我们要慎重考虑,对涉及的各方利益进行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