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及实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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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不断涌现,股权让与担保作为其中的一种也随之兴盛。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转让股权所有权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得到履行时债权人将股权归还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让与担保的优势在于不但效率高,灵活性强,更能为当事人节约交易成本,成为各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首选方式。虽然在当前民商事活动中股权让与担保适用广泛,但是在效力的认定上却存在着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审级、不同法院之间判决结果相矛盾的问题,即有效判决和无效判决同时存在。另外在让与担保权实现的过程中难以维持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公司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的法院在处理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时参照现有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但是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及实现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整理九十三个样本案例对股权让与担保认定的情况,列出表格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然后归纳其争议焦点及裁判依据,从而提炼出司法实践中有关股权让与担保效力及实现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不统一;二是在股权让与担保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其实现问题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方式。第二部分结合股权让与担保的特殊性,找出造成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不统一以及难以实现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在立法层面缺乏对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二是司法实践层面缺乏权威案例的指导;三是理论界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四是司法实践中多方主体利益冲突严重。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现有理论提出对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建议,体现一定的创新性。主要建议有:首先明确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在立法层面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并在司法领域制定统一标准,颁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这样才能为法院在审理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四部分提出对股权让与担保实现问题的建议。流质型实现方式虽然高效方便、成本较低,但是容易对担保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清算型实现方式虽然在效率、成本方面不如前者,但是在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更具优势。所以,应当对担保权人加以强制清算的义务,使多种实现方式并行,让当事人灵活选择,体现股权让与担保灵活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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