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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计划的普法肇始于1985年,其缘起于改善社会性有法不依的现实、对法律实施人民主体性的认知以及八二宪法要求的落实。普法始终围绕着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并着眼于时代发展使命的完成。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现形成了以教育公民守法为主要目标、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面向所有公民、多形式推进的普法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初步部署,其中特别强调了“普法”工作,可以说在三位一体建设中,普法工作集中于法治社会建设领域。近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又对法治社会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确立了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完成时,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公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人民满意的总体目标,普法迎来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使命。法治社会建设对普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要求:普法目标应从遵守法律转向信仰法治;普法功能应向权利保障和人口素质的提升拓展;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普法,激发社会活力;用健全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来丰富普法内容,维系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关系。为贯彻《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要求,需要深入研究法治社会建设中普法工作的系统发展这一重大时代命题,目前学界尚缺乏专门研究。需要在法治社会的新背景下研究普法的新使命、普法发展的理论支撑、普法目标的再定位、普法体制的转型、普法内容的拓展和普法方式的改善等问题。法治社会建设是我国普法工作的新使命。在对我国普法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地梳理后,发现普法自诞生时起就承担着回应现实需求的使命,为法治社会建设服务是普法新的时代使命。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相关设计及实践观察,目前普法基本形成了自身的制度格局。普法今后的工作中心在于服务法治社会建设,回应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要求。现有普法与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存在差距,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弥补,即普法目标需要从偏重守法向多维追求延伸;普法体制需要从政府包揽向全社会参与扩展;普法内容需要从法律规范向社会规范拓宽;普法方式需要从单向普法向普法互动改进;普法效益需要从短期效果的追求到长远效益的谋划。普法的未来发展可从社会系统理论中得到启示。在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中,社会系统是由功能系统构成、系统具有自我创生性,这两项基本原则可以指导普法反思自己的社会系统定位、解析普法发展的路径。基于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中系统的不断分化性,可将普法视为法律系统的子系统,法律系统的其他子系统——立法子系统、执法子系统、司法子系统是其环境。普法可以与环境进行沟通:立法系统可与普法的内容、责任、方式进行沟通;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均可与普法的责任、方式进行沟通。社会系统理论视野下普法要达到理想型态,需要自我创生,建立起有明确目标指引、权责分配清晰、内容遴选完善并有丰富方法进行调适的普法系统,以适应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中普法具有多层目标:首先,个人层面,普法应立足于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推动权利的高质量享有。其中,公民法律素质的提升需要将培养守法公民转向塑造法治公民,法治公民的塑造应从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行为能力的培养、法治传播习惯的养成三个方面进行。法治教育是一项终身教育工程,应将普法上升至全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高度来建设。法治社会状态下,规则作用于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没有规则知识,就容易在日常行为和交往中碰壁,生存和发展亦会受到影响,应将普法视为个体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其次,社会层面,普法要让作为社会细胞构成的公民成为法治社会的稳固元素,需要重点从交往理性的培养、社会成本的控制、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等方面认识普法应发挥的作用;最后,上升至国家层面,普法要为民族的伟大复兴培育人力资源,普法目标需要立足于将规则意识向国际化方向提升,助力法治强国建设。普法体制需要向“合作共建”发展。由于社会治理具有全民参与性,通过普法的社会治理需要打破主要依靠行政机关普法的格局,进一步完善党委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的普法职责和监督作用、推进政府普法的多样化发展、施行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建立共同而有区别的“第三代”普法责任体系——“谁共建谁普法”,具体包括:“谁执法谁普法”(国家承担主导性的普法责任);“谁管理谁普法”(社会组织承担协同性的普法责任);“谁宣教谁普法”(宣传机构和学校承担本职性的普法责任)、“谁监护谁普法”(家庭承担补充性的普法责任)、“谁懂法谁普法”(特定社会个体承担配合性的普法责任)。普法内容应兼具国家法规范和社会规则。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打破了法治就是依据法律而治的固有印象。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确立的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原则之一。“七五”普法中也提及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以上倡导释放了明确信号,即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规范作用的不仅有法律规范,还应挖掘更多有益于社会治理的其他规范。法治社会建设的“大普法”格局不仅要体现在普法主体的拓展上,还应体现在内容的扩展上,即普法在对国家法规范的内容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将民间良好习惯、公德伦理规范、有益宗教规范、自治规范等社会规范以及党内法规作为法治社会的治理规则,纳入“大普法”格局。普法可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方式创新。展开合作普法,其包括三种机制:普法机关内部合作机制、普法的社会资源整合利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提供普法服务机制。运用情景式普法的方法提升公众的接受度,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几大模块中挖掘普法的情景。对普法对象进行基本的类型化区分,寻找适合每类对象的重点方法以提高普法效率、保障普法公平。另,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中普法格局的新调整,应更新普法工作的评估标准,通过评估来推动普法工作的改进,以评促建。全文通过揭示法治社会普法与传统普法的差异性抑或传统普法在契合法治社会要求上存在的差距,以法治社会建设为契机,在社会系统理论的启发下,进行普法体系的新探索,让其成为国民素质培育和提升的重要场域,让普法真正成为致力于推动人们内心信仰法治的工作。亦期对下一步的普法规划提供新的视角,为法制宣传教育法的制定贡献思路,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提供路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