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与习惯法衔接视角下牧区普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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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七五”普法工作的收尾,牧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受习惯法的影响,牧区牧民群众这些意识仍有待提高。习惯法是指在牧区自然形成的一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这种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具有极强的内生性、民族性和灵活性,因而其更贴近牧民的日常生活,更能对其行为发挥优先的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因而在普法过程中,多数制定法被当然的摈弃和排斥,而在当前牧区普法工作的模式下,这种排斥现象愈发明显。习惯法与制定法既有冲突性,但更多的时候二者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和互补性,探索这种一致性和互补性契合的时机和方式可以使普法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前,全国基层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普法者法律素质和普法目的意识问题、普法流程和普法方式普法内容问题在牧区同样存在,但受习惯法的影响,牧区普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普法者忽视习惯法不尊重习惯法、普法过程中触犯牧区习俗禁忌、普法内容背离习惯法文化等。针对牧区普法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本文从提高普法者法律素质、端正普法者态度、完善普法流程、改进普法方式方法、改变普法的内容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针对牧区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个性问题,本文从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契合点入手,通过端正普法者对习惯法的态度、增加会蒙语普法者、增设高校法学毕业生基层普法实践课程、收集现行有效习惯法并构建习惯法体系、利用习惯法讲解和完善制定法、普及纳入制定法法源的习惯法、取习惯法之长补制定法之短等方式提出相应的完善普法工作的建议。“八五”普法工作即将展开,借此时机,本文希望能为“八五”普法工作建言献策,能为推进牧区的法治进程和提高牧区普法成效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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