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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经济风起云涌,“数据为王”成为互联网经济各领域从业者们的营商密匙,以算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智能技术加速与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深度融合,例如电商平台利用算法追踪收集用户消费数据,经过分析运算后对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予以评估,最终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算法定价俨然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股先导力量。然而同时,由算法定价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进入人们视野。早在2018年就陆续有消费者反映,网约车、机票预订、酒店预订、电影购票等电商平台针对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向老用户收取的费用较新用户更高,即存在所谓的“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一时之间,这些电子商务平台被集体讨伐,各大媒体将其推上舆论的浪尖,人民日报等一些权威媒体也发表文章批评其对社会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涉事平台均予以否定。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对社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算法、大数据来实现精准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的,也能够获得广大消费者的理解。但任何未经规范和管控的事物都值得我们提防,一旦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滥用算法定价的权利,过度挖掘和使用在线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实施价格歧视,不仅会破坏市场定价机制,减损消费者福利,更有可能严重扰乱整个网络交易乃至市场交易的竞争秩序。针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定性、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是否具备强烈的反竞争色彩以及是否要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如何规制的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而我国反垄断法律在算法价格歧视规制方面还有很多空白。此外,在对其进行规制时还会面临电商平台营业跨界性和双边市场下特殊服务方式使相关市场认定困难、市场份额难以准确反映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定难以应用电商平台算法价格歧视实践的问题,且对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律规制必要的监管协助机制也存在缺失。针对出现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对其规制必须尽量审慎谦抑,电商平台算法价格歧视具备一定的经济优势,要在保留其带来的经济优势和保护市场竞争之间寻找平衡,对其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具体而言,需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结合电商平台营业跨界性和双边市场服务方式,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进行改进;以转化成本和相对市场份额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采用行为和效果的双重标准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完善对电商平台算法技术的反垄断监管协助机制,如建立算法技术监管协助机制,设立算法价格歧视垄断行为风险清单等,以打造一个更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