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肯定了性别平等的原则。此后,我国的几部《宪法》也一直坚持这一原则。我国《宪法》经历过多次修改,多是关于经济体制、所有制、宪法的基本结构等重大问题的变动,但是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却始终没有变动过,这也成为了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我国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就是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合的一整套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体系。
离异女性作为特殊的女性群体,她们中的多数在离异后的生活中会遭遇到不同的困难,我国法律必须给予离异女性的生活权益以更多的关注,这是确保男女平等、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基本原理问题,包括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内涵,男女性别差异与权益保障分析及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法律意义。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内涵部分分析了法律与离异女性的关系和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范围;性别差异与权益保障分析部分主要是对两性差异的分析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婚姻地位的差异及社会对女性态度的分析,最终需要法律对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作出保障;接着探讨了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法律意义,包括对离异女性生理和心理保障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离异女性的生活权益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在对我国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现状的论述中,包括了《宪法》的保障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措施和《婚姻法》的保障措施;其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离异的过程中和离异后,离异过程中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存在的问题,离异后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经济压力、舆论压力、再婚难和子女抚养的困难;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缺乏社会保障、缺乏人性关怀和立法不够完善。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婚姻法》对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建议,包括了《婚姻法》中加入不得歧视离异女性的条款、《婚姻法》中凸显女性的弱势地位、颁布相关条款倡议离异女性转换思想、设立家庭责任与义务补偿条款和去除对男性有倾向性保护的条款五点完善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