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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新旧体制进一步更替,贪污贿赂犯罪亦呈现不断蔓延扩张的趋势。党政队伍的廉洁,事关改革开放大业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反腐败、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呼声。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类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实施手段隐蔽,表现形式复杂,政治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贪污贿赂罪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为了有效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国家颁布了多部有关贪污罪、贿赂罪的刑事法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全方位地把握贪污贿赂罪的认定和处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课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和学者办对此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在我国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之间呈现出可喜的变化,但就在这一进程中,由农村征地问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本文的案例就取材于这种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一类新型的犯罪——农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笔者在本文中就相关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的定性予以探讨,通过理论分析并结合司法解释,认为农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应当以贪污罪认定文章约有2万余字,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即雷某等人贪污案;第二部分是案情即村干部雷某等人在协助区政府征地过程中虚增项目,骗取区政府的补偿款并将补偿款侵吞私分,后被检察机关察觉,起诉到法院;第三部分就是案件焦点即村干部雷某等人私分土地补偿款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围绕各自的观点阐述对待贪污罪的处理等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案件的焦点,对其中的一些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如:村干部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产的界定;共同贪污数额的界定;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自首的认定及退赃行为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从而在理论上分清各自的界线,为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提供法理的支持。第五部分就是文章的研究结论,明确文章观点---案例中村干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分析了农村出现贪污罪的原因及对待贪污罪应采取的对策。笔者写作此案例分析的目的是探讨避免出现农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定性问题的争议,有助于司法统一问题的解决,以期相同情况能受到相同处理。同时,也希望在各方面政策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各种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出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