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立法者将其实施目的设定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目前该法主要着力于商品市场,防止商品市场中出现垄断行为。但是劳动力市场也开始发生类似于商品垄断的行为,即雇主通过自身影响力,与同行业内其他雇主合谋,对雇员自由择业权、就业权进行限制。基于劳动力市场与商品市场存在相关性,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存在垄断性,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商品市场,并在该市场产生垄断效果。因此将《反垄断法》引入劳动力市场,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本文通过基础概念辨析、描述行为特征和行为产生原因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做基础理论分析。后对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中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的具体方式即互不猎头、互不受理应聘申请、限制录用、合谋固定雇员薪资以及敏感数据共享交换等方式进行详细说明,表明将《反垄断法》扩张至劳动力市场存在必要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对该行为进行定性,对择业权、就业权被限制雇员的进行权利救济。
其次对中国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现状进行阐述,对中国现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垄断现象做基本介绍,如高朋网高薪“挖角”,导致糯米团组建团购网站联盟发声明,表示拒绝录用高朋网旗下员工;浙江数十所民办小学签订“互不挖角”协议等。该类现象逐渐多发,显露劳动力市场中垄断行为缺乏规制。但目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于劳动力市场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定性,无法从法律角度明确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豁免条件,同时对法律责任的规制存在不足,也未有详实的行为指引。
再次通过对域外成熟理论以及实践经验进行研究,发现域外已有《反垄断法》扩张适用范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制的先例,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存在垄断性已然获得阶段性认可。对《反垄断法》在劳动力市场适用的具体路径进行总结,即在《反垄断法》之下,出台具体限制竞争行为指南以及咨询制度帮助雇主加深其行为事前理解;制定认证标准;受限雇员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简化;“本身违法”及“合理性法则”相结合对雇主垄断行为进行判定及豁免;充分利用反垄断承诺制度等。
最后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梳理与总结,提出中国运用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进行规制的可行路径。其一是明确《反垄断法》对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具有规制资格,扩张其适用范围。其二是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中的主客体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劳动力市场中的雇主与雇员拥有参与反垄断诉讼程序的主体资格。其三是完善中国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的认定规则,设定存在损害竞争行为与存在损害竞争的效果两个要件,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并设定即存在合理正当事由、存在促进竞争效果作为豁免条件。其四,现行的反垄断制度中仅着重于商品领域,企业行为被判定为垄断行为后,责任承担相关条款为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若将《反垄断法》引入劳动领域,则被限制择业权、就业权的雇员所应获取的补偿并未有规定,应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置基本赔偿计算模型。最后,补充完善中国《反垄断法》配套程序,如构建常态咨询渠道,出台相关限制竞争行为指南等。
本文通过基础概念辨析、描述行为特征和行为产生原因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做基础理论分析。后对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中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的具体方式即互不猎头、互不受理应聘申请、限制录用、合谋固定雇员薪资以及敏感数据共享交换等方式进行详细说明,表明将《反垄断法》扩张至劳动力市场存在必要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对该行为进行定性,对择业权、就业权被限制雇员的进行权利救济。
其次对中国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现状进行阐述,对中国现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垄断现象做基本介绍,如高朋网高薪“挖角”,导致糯米团组建团购网站联盟发声明,表示拒绝录用高朋网旗下员工;浙江数十所民办小学签订“互不挖角”协议等。该类现象逐渐多发,显露劳动力市场中垄断行为缺乏规制。但目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于劳动力市场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定性,无法从法律角度明确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豁免条件,同时对法律责任的规制存在不足,也未有详实的行为指引。
再次通过对域外成熟理论以及实践经验进行研究,发现域外已有《反垄断法》扩张适用范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制的先例,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存在垄断性已然获得阶段性认可。对《反垄断法》在劳动力市场适用的具体路径进行总结,即在《反垄断法》之下,出台具体限制竞争行为指南以及咨询制度帮助雇主加深其行为事前理解;制定认证标准;受限雇员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简化;“本身违法”及“合理性法则”相结合对雇主垄断行为进行判定及豁免;充分利用反垄断承诺制度等。
最后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梳理与总结,提出中国运用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进行规制的可行路径。其一是明确《反垄断法》对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具有规制资格,扩张其适用范围。其二是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中的主客体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劳动力市场中的雇主与雇员拥有参与反垄断诉讼程序的主体资格。其三是完善中国对雇主联合限制竞争雇员行为的认定规则,设定存在损害竞争行为与存在损害竞争的效果两个要件,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并设定即存在合理正当事由、存在促进竞争效果作为豁免条件。其四,现行的反垄断制度中仅着重于商品领域,企业行为被判定为垄断行为后,责任承担相关条款为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若将《反垄断法》引入劳动领域,则被限制择业权、就业权的雇员所应获取的补偿并未有规定,应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置基本赔偿计算模型。最后,补充完善中国《反垄断法》配套程序,如构建常态咨询渠道,出台相关限制竞争行为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