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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及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在实施中显露诸多问题,因此第四次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此时有必要反思现行商标法中的问题。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法律制度中一个细微之处,该问题的存在源于商标注册制下,有经营者使用商标但未申请注册,当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商誉之后,其他经营者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了注册,这就造成了在先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上的冲突。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理应不能并存此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这就涉及到其产生基础及价值基础的问题。商标源于商标使用,商标获权亦从使用而来,这是符合商标发展规律的。然而,根据注册制,商标通过注册获得授权及保护,这似乎与商标权的发展规律不相符。对此,有必要反思并分析商标先用权相关问题,从而实现对该制度的修正。在我国当前较为严格的注册制下,商标先用权人与专用权人在商标利益配置上是不平等的,前者利益保护范围小,权利的行使也受到诸多限制。但二者作为利用商标开展竞争的经营者,在同一产品市场相互竞争,加之商标与公交竞争密不可分,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也应获得均衡的竞争利益。商标先用权人、商标专用权人与消费者作为商标先用权关系中的主体,亦是竞争关系的主体及直接受竞争关系影响的一方,故文章欲从商标先用权人、商标专用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审视我国商标制度对先用权中三者利益分配失衡的现状,同时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包括商标先用权背后的价值理念及公平竞争与商标、商标先用权的关系,以及对三者利益分配的影响。最后再与之前的现状及问题建立对应的关系,相应地提出解决之道,包括在商标法理念上进行更新,划定相关主体的权利范围等,从而实现文章结构上的完整性与对应性。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数字、颜色、声音等要素组成的符号,当符号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及指代关系,商标便具有了法律意义。指代关系的建立依赖商标的实际使用,故使用对商标来说意义重大,商标功能的发挥及价值的形成都需要使用。消费者在识别了不同商标后做出购买选择及评价,而某一商标凭借其商品的良好质量等优势获得消费者的积极评价,逐渐在该商标上形成商誉,这也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商标的商誉背后既包含了经营者的诚信经营,也包含了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与信任,以及围绕该商标建立起来的利益关系。在使用产生商标权的理念下,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依使用行为享有相关权益,故而关于商标使用的研究至关重要。同时,商标受保护的原因在于其蕴含的商誉及指代的相关信息,这些客体并不随注册而自动产生,而是由于经营者的诚实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客观事实,这都显示了注册程序并非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基础。这背后存在商标权取得方式的问题,即使用取得与注册取得两种模式的权衡。在商标法早期,使用取得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商标权取得方式,但由于存在确权效果差等问题,具有效率与安全优势的注册制逐渐成为主流的取得模式。严格的注册制忽视商标的使用价值,带来大量注而不用的闲置商标,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以及他人进入商标市场竞争门槛的提高;同时可能出现他人大量囤积注册商标,提起恶意商标侵权诉讼以谋求高额的赔偿或转让费的情况。商标在先使用人通过使用商标使得商标蕴含了商誉,这份利益亦应得到保护,不能因程序的缺失而否定其正当性。没有在后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商标仅仅是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而已,如何保护是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对商标先用权问题进行分析,离不开对商标权取得制度的了解,文章也要落脚于对我国的商标权取得制度进行的反思与改革。从公平竞争角度来看,商标先用权人与商标专用权人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竞争工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市场上开展竞争,因此二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而公平是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公平的竞争秩序亦是商标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因此从公平竞争角度出发,也应该对商标先用权人与专用权人的利益进行公平的配置,以保证商标这个社会区分体系的稳定。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增强,会挤压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范围,但商标在先使用者这份在先的商标使用利益理应得到保护,附加过多限制条件是否合理,如有一定影响力才保护、在原有范围内使用、附加区分标志等,值得思考。而这种不平等表现在多方面,本文第三章即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二者作为商标市场的经营者,利用有限的商标资源开展竞争,故有义务维护该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消费者受到竞争关系的直接影响,同时其利益亦受到商标使用行为的影响,两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存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导致其购物的搜索成本上升;消费者本身也参与商标价值的构建,消费者的认可是商誉形成的关键;商标与商品之间指代关系的成立亦依赖消费者。因此,对商标先用权中的竞争利益进行划分时,需要在商标专用权人的私权范围之外预留公共利益区间,以保证上述三者间利益的均衡配置。本文的章节安排亦以此为主线,围绕三者间利益分配展开,同时融入对商标先用权背后理论的探讨,最终再回到解决措施上。文章的基本思路是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反思我国现有制度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内涵,是否做到了公平配置三者的利益,显然是没有的,那么商标作为社会区分体系的一部分,亦是价值归属体系,法律需要保证其公平。文章以小见大,尽管商标先用权是商标制度中的一个小点,但却可以此窥见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全貌,在解决商标先用权人与专用权人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对后背的问题探析并寻求解决之道,要在理念上进行修正,融入商标使用及公平竞争理念,并落实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在《商标法》第四次修订的背景下,对商标注册制进行完善,理顺其中的逻辑冲突。当然,对如何均衡配置三个主体间的利益,文章亦进行了详细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