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20年初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封锁灾区,暂停公共交通工具的防疫措施,虽然有效的阻止了病毒的传播,但是也随之引发了企业无法正常复工复产、大量企业倒闭、大规模的劳动者下岗失业、劳动纠纷呈井喷式的增长的社会问题。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域外劳动法为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失业率在劳动法领域中创建了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的机制,对稳岗就业和加快经济恢复具有明显的积极效应,而我国劳动立法较为保守,未建立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从长远来看,会造成用人单位因责任过重纷纷采取缩减用工成本自保或集体慢性自杀,间接危害劳动者生存权,造成两败俱伤。地震、洪水、政府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时常发生,我国劳动立法急需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法领域不可抗力制度,实现由劳资政共同承担不可抗力的社会风险,预防大规模失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第一部分分析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于劳资双方的影响,通过对新冠疫情期间劳动纠纷案例的分析引出论文主题,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得出新冠疫情期间呈井喷式增长的劳资纠纷类型主要为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变更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经济补偿纠纷。我国劳动法在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具有滞后性,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国劳动法急需构建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履行不能的制度体系。第二部分分析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梳理劳动合同中能否引入不可抗力制度的不同理论学说,从劳动合同的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关系、劳方生存权和资方持续经营的双保护两个方面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引入不可抗力制度的必要性,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劳动合同履行相关制度分析我国在劳动合同中引入不可抗力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现有劳动法领域应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并根据实施效果总结得出我国劳动法领域应对不可抗力情形时存在如下三个问题:(1)企业负担较重,缺乏工资支付分担机制;(2)《劳动合同法》缺乏灵活性,限制雇主单方变更权;(3)集体协商机制的功能缺失。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的休业津贴制度和劳动条件的灵活规制制度、美国的短工补偿制度、意大利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德国的短时工作制和变更解雇制度。总结得出各国在应对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雇主根据市场经济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单方面合理的变更劳动条件,利用公共财政基金建立停工工资补偿机制,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局面。第五部分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状况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设立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并与失业保险机制链接,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补助,同时赋予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的单方合理变更权,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建立劳资双方风险内化和劳资政三方风险外化双管齐下的机制来巩固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