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要实现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必须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将农户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与企业家精神和资金、技术等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这就势必涉及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流转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是不完善的。产权的残缺意味着很多人同时拥有土地产权。国家和集体拥有一部分产权(转让权),农户也拥有一部分产权(使用权),而实际操作上,由于集体经济缺乏代表其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处于虚置状态,集体的那部分产权由地方社区政府代表行使该权力。一旦地方政府参与土地流转,就会形成土地交易市场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约束条件,土地市场就不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就演变成一种“个性特征的竞争”,即人们更多地会利用关系、权力、地位、金钱或者别的什么来竞争“土地租金”。至于花落谁手,就要看土地开发商、农户、地方政府在博弈过程中谈判能力的大小了。
本文主要探讨了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不完全的土地市场与农村土地合约三者之间的关系,据此建立了土地开发商、农户、地方政府三方博弈的理论模型,并应用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检验本文模型的可行性,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不同土地合约结构存在的均衡条件。
最后,基于本文的理论分析,阐释了相关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1、我国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集体和农户同时拥有产权。集体经济组织的缺失使得地方政府介入土地交易市场,导致不完全的土地交易市场。
2、在不完全的土地交易市场中,相关的土地合约结构是土地开发商和农户在地方政府参与的约束条件下博弈的均衡结果。
3、只有建立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市场上的垄断权力,将农地转商业用地的转让权下放到农民手中,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4、此外,农民集体行动机制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不可忽视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