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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首例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案。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只规定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显性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隐性反向假冒问题,我国法律却无明确规定。这导致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只能依据“兜底条款”进行判决。在我国,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问题,目前仍未有定论。在国外,商标的假冒及反向假冒已发展出较为系统的理论,其中关于商标隐性反向假冒问题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制发展也较为成熟。因此在研究我国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问题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制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法律背景,探究适合我国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问题法律规制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国内外两个隐性反向假冒案件在法律背景和判决依据等方面的对比,引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商标的假冒和反向假冒系统理论,从行为和后果两方面分析隐性反向假冒的性质,并阐明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第三部分首先介绍国外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现状,并分析其中部分立法以获得启示。第四部分先介绍我国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后根据前文分析结果,对该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