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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处江南水乡,河网密布,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水是苏州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近年来,水环境问题愈发突出,水生态形势极为严峻,如何有效的控制水环境问题和管理水资源己成为各级政府的难题。在无锡太湖“蓝藻事件”爆发的背景下,“河长制”应急而生。但河长制作为新兴事物,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以苏州河长制为研究对象,在阐述古代到现代中国河湖治理的主要模式和变化,界定河长制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苏州市河长制形成发展和具体的实施过程。考察发现,苏州市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人治”而不是“法治”的风险、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不高、管护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问题的产生,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运行过程缺少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缺位等因素有关。
完善苏州河长制,国内外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国内的浦江县“五水共治”、北京市永定河“河长“‘i可工”合作机制、大理洱海PPP环湖治理项目,国外的美国五大流域管理实践、欧洲莱茵河源头治理立法并举、英国泰晤士河严格排放标准立法改革机制等,都给苏州河长制完善提供了经验与启示。由此,认为,可以结合制度经济学、协同治理等理论,从立法保障河长制、夯实河长制运行机制、引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与社会的协同等方面提出解决苏州河长制问题的对策。完善苏州河长制可以从多方面着手,在法律层面,应当将河长制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河长权责、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并加强执法、尝试引入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应当杜绝层层下放明确各方职责、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治理效率、加大财政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具化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利用科技手段促进多元互动。还可以从市场层面和社会协同层面着手解决问题,完善苏州河长制。在市场层面,可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断面水质补偿机制、水环境治理PPP模式;在社会协同层面,政府要立法保障公众的参与、监督权利.
要积极引导支持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要加大对环保类组织的培育等,此外亦可推广企业家河长制提升企业家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只有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完善河长制,才能有效解决河长制存在的问题,促进河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以苏州河长制为研究对象,在阐述古代到现代中国河湖治理的主要模式和变化,界定河长制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苏州市河长制形成发展和具体的实施过程。考察发现,苏州市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人治”而不是“法治”的风险、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不高、管护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问题的产生,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运行过程缺少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缺位等因素有关。
完善苏州河长制,国内外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国内的浦江县“五水共治”、北京市永定河“河长“‘i可工”合作机制、大理洱海PPP环湖治理项目,国外的美国五大流域管理实践、欧洲莱茵河源头治理立法并举、英国泰晤士河严格排放标准立法改革机制等,都给苏州河长制完善提供了经验与启示。由此,认为,可以结合制度经济学、协同治理等理论,从立法保障河长制、夯实河长制运行机制、引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与社会的协同等方面提出解决苏州河长制问题的对策。完善苏州河长制可以从多方面着手,在法律层面,应当将河长制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河长权责、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并加强执法、尝试引入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应当杜绝层层下放明确各方职责、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治理效率、加大财政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具化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利用科技手段促进多元互动。还可以从市场层面和社会协同层面着手解决问题,完善苏州河长制。在市场层面,可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断面水质补偿机制、水环境治理PPP模式;在社会协同层面,政府要立法保障公众的参与、监督权利.
要积极引导支持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要加大对环保类组织的培育等,此外亦可推广企业家河长制提升企业家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只有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完善河长制,才能有效解决河长制存在的问题,促进河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