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重构 ——以生态保护地役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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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公益林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助推我国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随后出台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园建设全面展开。由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模糊,权责不统一,而土地以及土地上附着的资源比如大面积的公益林是国家公园建设中最核心的资产,因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也就迫在眉睫。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一条(1)将习总书记的“两山”理论作为森林法的法律原则进行明确下来,尤其在《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对森林资源进行确权,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法律制度回应,第六章经营管理,用专章对公益林的概念、范围、经营以及保护、采伐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由此可见,公益林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不仅国家出台公益林的法律制度,各地也相继出台公益林保护的条例和政策,从法律层面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尽管通过各种形式对公益林进行补偿,但实际中公益林生态补偿已经与公益林建设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成为制约公益林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由实践和理论上两方面的不足造成的。实践上,公益林生态补偿长期游离于法律制度的调控,以项目制的行政调控为主。理论上,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不足,由于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学者对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未形成共识,而且学者在进行制度研究时,往往从宏观角度进行论述,很少着眼于微观主体,即林权人的角度进行问题研究。由于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实践中补偿形式的单一。如果仅依靠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推行公益林生态补偿措施,那么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公益林的保护,因此需要从微观主体层面探讨公益林生态补偿乃至保护的问题。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因仅对供役地人的使用权进行部分限制,不减损供役地人的其他权利,因此逐渐被人青睐,并成为实现公益林生态保护价值和环境经济价值二者兼顾的有力路径。生态保护地役权发端于美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因其能够较好的适应美国的环境保护与国情,因而得到发展后迅速成熟,逐渐被英美法系乃至大陆法系国家引进。本文对目前公益林制度进行评价以及分析将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引入公益林的理论优势并结合目前美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论证,并进一步从实践生活,现有制度以及现实需求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综合认为在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中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是完全可行的。最后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从理论和制度层面进行构想,首先对生态保护地役权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明确在森林法中引入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其次,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制度构造,内部构造上明确生态保护地役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界定,运行机制上对生态保护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公示方式以及取得消灭等方式进行规定;最后,在其他配套措施上,运用财税制度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进行激励;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督体制,发挥生态保护地役权的运行效率;提供役权运行的司法保障,对生态保护地役权发生的损害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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