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地震对我国构建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xianrong101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3.11”日本大地震后,由于日本健全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其经济得以快速恢复发展。本文在借鉴 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建立专门的立法、多元化的地震损失分摊机制、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试点 及警惕核泄漏危机四个方面阐述了日本大地震对我国构建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启示,旨在于扬长避短,对 完善和发展我国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其他文献
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灾害防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广泛实施,构建了比较健全的制 度。我国近年来的灾害防治法虽然已经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规定,但在风险传播、风险认知等领域 依然缺乏有效制度供给、现存风险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等问题,应加大风险传播力度,加强社区公民的 风险认知能力,全国组建统一的灾害防治管理部门。
环境风险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新型环境问题,应对环境风险是政府 环境责任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政府在应对环境风险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形成了环境保护 国家化与风险承担个人化之间的悖论。破解这一悖论需要借鉴环境治理理论,对风险社会中的政府进行 “重塑”,把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和市场调整、社会调整进行有力整合,形成应对环境风险的共同分担 机制。此外,还要在环境治理理念指
自2009 年以来,云南省遭遇持续三年干旱,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也给工农业 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防灾减灾,是摆在云南省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对云南省 应对旱灾的防灾减灾体制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流域性洪水灾害是一种跨越的区域非常广泛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于这种 灾害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减灾机制加以应对。但是,目前的洪水灾害减灾机制中却缺乏科学的设计, 尤其是在减灾机构设置、区域协调机制建设、制度协调和应急管理的设计仍然不尽合理。因此,建立有 效的流域洪水灾害协调机制,需要从区域协调、制度协调和应急管理协调上着手,并在流域洪水灾害中重视控制人的致灾性。
在2008 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及年初康菲石油溢油等事件之后,中国日益重视防灾减灾有关的法制建 设,将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急的任务。然而对于防灾减灾法的性质认定问题,或其究竟属于行政法、抑 或环境法、抑或其他法范畴,却是未能解决的问题。在遭遇传统法学学科分类不能解答此问题的挫折之 后,本文回溯了这种法学学科分类的基础和历史,理清了其作为对法律现实现象的知识工具的本源;分 析了传统法学类型学是建立在对法律
水是人类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基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我 国也面临着水资源严重污染的现状。这样严重的水资源污染不可避免的给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 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对当前的水污染现状进行分析,就目前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 更好的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
外来物种入侵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外来物种入侵造成本地生物多样性不可 弥补的消失、物种的灭绝以及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及滞后,本文正是针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中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洪水、旱灾、雪灾、暴雨、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 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并且,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爆发、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 灾等也非常严重,这些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的破坏。随着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气象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内在联系日益紧密,我们应重视气象灾害的风险预防法制建 设,提高全社会
绿色保险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金融产品在我国逐步兴起和发展。在对武汉城市圈的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先进经验并结合武汉城市圈实际的区域环境, 拟采取下列举措以完善武汉城市圈的绿色保险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柔性革新绿色保险方式和拓展投 保范围、将名录制度作为绿色保险的主要依据、灵活确定绿色保险费率及赔付标准、确定保险期间与诉赔时效 以及创建专门的
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生后,关于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2011 年4 月初,国务院正式 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尽管确立了“15%”的削减目标,锁定了“4452 家重点企业”,仍没 有完全消弭公众对于重金属污染的追问,这超过四千家重点防控企业姓甚名谁,并未公开披露。现实问题逼迫 立法机构尽快出台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定详尽的预防和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法律制度,填补我国法律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