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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运输公司案的分析,认为:从诉讼经济和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值得称赞的。最高法院采用了注重实效的方法做出了上述的裁决,今后可以在预见联邦法院决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将更多的加入现实的考量,而不是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因素细致而系统的分析,或是适用该原则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