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身份信息犯罪的立法发展与借鉴--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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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七)》,它是在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对草案修订而成,其中第7条公民身份信息犯罪的规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相应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尤其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研究更是鲜有涉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可以说是立法实践领先于理论研究,因此,为了全面理解、准确适用规定,有效、适度地打击此类犯罪,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立法发展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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